来源:高台县政府网2016-07-04 14:36:09
高台县为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服务,防范和降低流转风险,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及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高政发〔201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按照土地效益,实行有偿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集中、连片、适度”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土地经营规模与经营主体经营能力相匹配。
--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逐步扩大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范畴。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色农业发展相适应,分类指导,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1.严格土地流转合同制。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供省农牧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按照平等自主协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金标准和支付方式、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归属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
2.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
3.实行委托流转协议制度。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承包土地农户与经营主体直接形成土地流转关系,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户自愿委托村级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流转的,均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书面委托协议,由农户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流转合同。未经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4.建立流转备案登记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不得变更土地权属登记,也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或规避风险,保护土地转出农户的权益和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
1.建立经营主体准入备案制度。乡(镇)、村委会要重点对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项目效益、环境影响、技术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导致土壤污染、地力下降的短期“掠夺式经营”流转主体和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2.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制度。鼓励建立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经营主体在流转合同签订后,生产经营之前要提前支付土地流转金;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要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按照流转土地规模、期限和产业类型由经营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乡(镇)农经站设立专户代为管理。流转合同到期后将履约保证金本息返还经营主体,以强化合同履约,规避流转风险。
3.建立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要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宗地名称、经营主体、流转期限、面积、流转费用、生产经营等内容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台帐,并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和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提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措施。
4.建立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禁种植高耗水,高污染农作物;严禁弃耕撂荒土地。对违反用途管制制度,破坏耕地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能人大户和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能人大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发展土地合作社;支持有经济实力、有技术专长的县内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投资农业开发,建立农产品基地和投资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鼓励农户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流转100亩左右的土地建设家庭农场,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三、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及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具体意见,落实和出台配套措施。村级组织要积极内引外联寻求受让主体,主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妥善解决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矛盾,有效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强化指导服务。要建立完善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室、社土地流转信息员“四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着力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备案、鉴证等指导服务工作。
3.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对符合土地流转政策法规规定,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土地流转期限长、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县财政、农业、发改等相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建设项目,优先扶持新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
4.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先进,树立一批典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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