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12-15 09:34:13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12月14日,宣城市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价格明码销售。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认真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将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宣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引发购房业主投诉不断,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有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不得以抵付工程款等各种名义为由捂盘惜售、价外加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本《通知》张贴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0563-3024756 (市房地产管理局) ,0563-303233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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