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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崇信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崇信县人民政府2017-07-06 10:02:13

2017年甘肃崇信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城市面貌,拓展发展空间,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分片区、分年度有序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元化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按照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依据县城总规及各类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地下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幼儿园、便民市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改造范围

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包括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危房和非成套住房等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

四、项目确定

(一)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棚改中心”)根据有关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对全县棚户区现状进行充分摸底调查,提出年度改造计划,明确改造区域、户数,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棚改中心组织对经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拟改造区域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县规划办依据《崇信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改造区域规划条件,县国土部门出具拟改造区域周边参考地价,以及土地权属、性质、征收土地面积等基本情况说明。

(三)棚改中心按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程序审查审批。

(四)县政府对拟改造项目审查通过后,由棚改中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五)县政府批复后,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棚改中心和县财政局筹措改造资金,棚改中心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五、征收补偿

(一)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大货币化补偿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征收流程、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等,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推进。

(二)对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局域性、单一性、特殊性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解决问题”原则,在摸清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提出解决建议,经棚改中心会议研究决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执行。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建设管理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腾出的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划拨项目外,其它一律挂牌出让,由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由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配建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规划办等相关单位监督管理。

(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医疗、教育、道路等项目类别,由县政府统一管理,项目所属单位归口实施,发改、住建、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优先从速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建设。

七、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由政府直接实施,也可由政府授权委托的企业或投融资机构出资整理。出资企业既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是投融资机构或其他企业。企业出资整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后,公开挂牌出让,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出资企业借款。

(二)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购买主体和棚改中心应给予积极配合;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省棚户区改造专 项补助资金、专项建设基金、财政专项拨款等资金可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棚户区改造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全县棚户区改造。

(三)适当放宽规划条件。在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中提出的“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有关要求,结合全县棚户区改造片区实际,在符合《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崇信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风貌特色专项规划》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放开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崇信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做好项目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查调度以及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研究。棚改中心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棚改中心“一办六组”要在棚改中心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依法依规做好补偿安置,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补偿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责任领导和一般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落实各项目片区房屋征收组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全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标准,阳光操作,公平补偿,始终做到依纪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的资金运行管理办法,确保“筹、用、还”各个环节高效、安全运行。健全完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考核等制度,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职责前移和全过程监督。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强化协作配合。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环保、规划等相关单位要协调联动,强化责任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可研编制、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风险评估、贷款申请、环境评价等前期工作,为顺利推进棚改工作奠定基础。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力度,摸清问题症结,因户确定目标、时间、措施,依法依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司法部门要严格程序,加快工作节奏,做好土地房屋征收的依法处置、依法裁决及依法执行工作。县网信办、电视台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推动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棚户区改造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内部监督监察长效机制,经常深入各片区、各征收组,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纠偏纠错,确保棚改工作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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