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7-05 12:00:58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但近几年随着土地改革的逐渐深入,土地现可以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市。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会利用农村土地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不过土地承包不会一成不变,当土地承包发生变化时,隶属于承包户名下的重要土地资源该何去何从呢?特别是土地确权时承包户出现这十大状况该如何解决?这些农民必须要了解清楚,毕竟关乎自己的钱包!
一、承包户家庭消失的情况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很少有人这么二主动放弃吧,并且口头协议不算,签订放弃合同才算,这样大部分的迁出户口者都可以确权)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承包户成员迁入(家庭成员增多)的情况
如果政府有安排的移民户进入当地,由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四、承包户成员减少的情况
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五、承包户离婚和再婚的情况
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如果对方要求进行分割承包地,且离去方还是农业户口,那么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再婚时,如已迁出原户口所在地,但在新居住地的未分得承包地,那么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六、承包户分户的情况
家庭内部满足相关分户条件后,可进行分户,分户后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七、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的情况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八、承包户为“五保户”的情况
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九、承包户户主变化的情况
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十、承包农户代表的情况
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的情况时有发生。前几年粮价的持续低迷,越来越多的农民转战城市发展后,将自己户口也迁出了农村,可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逐渐深入,农村户口带来的福利让很多城里人眼红,纷纷想把户口转入农村。可无论户口是转入还是迁出,这里都涉及到耕地与宅基地的确权问题。今天小编和大家介绍的土地确权时承包户出现这十大状况该如何解决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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