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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户及家庭人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等)变化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2018-10-18 09:37: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那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户及家庭人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等)变化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户及家庭人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等)变化如何处理?

1.承包户家庭消失: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成员迁出:

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承包户成员迁入:

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4.承包户成员减少:

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户分户: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6.承包户离婚和再婚:

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7.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

凡是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都要通知到户,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8.承包户为“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承包户户主变化:

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家庭承包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农户灭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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