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12-14 16:39:19
“定界”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当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但现实操作中总会有一些疑难,对此湖南地区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处理原则?
1.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若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得确权给开垦农户,发包方可依法收回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办理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征占用手续且承包关系未被终止的,应按原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3.对于退耕还林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只在登记簿中记载说明。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5.对自留地、园地是否确权登记?
对自留地、园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没有纳入原承包合同的,可暂不进行确权,只进行登记登记管理。
6.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本次确权登记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7.村民委员会经依法批准占用某村民小组土地建设村小学,后来该小学被撤并,村委会将学校出卖给某企业。某村民小组认为小学占用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如何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是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处理原则:这既是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又是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范围,应当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8.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机动地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但承包方修建了基础设施或建筑物,如何处理?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机动地,土地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其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地,应对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对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建设的基碰设施给予补偿。承包方在承包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承包方不能自行拆除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9.村委会发包机动地后,地方出台法规规定机动地承包期不超过30年,村民要求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答: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鏊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杈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机动地,土地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秦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继续有效,并全面履行。三、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方在村民强烈要求下解除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应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10.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厂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不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发包“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釆取召开会议、分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二、发包“四荒”地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
11.“四荒地”如何界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洽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 9 9 9〕1 0 2号)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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