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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市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2017-07-04 08:58:46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郑民文〔2017〕8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科学测定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要足额列支本级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得由乡镇(办)筹集负担,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要严格落实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核算补差标准,农村低保按照A类80%、B类60%、C类40%核算补差标准,新申请的救助对象全部按照新标准予以审批,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

二、及时做好标准衔接

一是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的衔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560元,五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840元。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经过排查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后,城市低保中“孤老”每月增发的200元补贴同时取消。二是“十三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格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合法权益。

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要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统计工作,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救助金时要标明救助类别(如: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不得将救助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类别”一栏里定为“工资”。

四、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

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统筹使用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低保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可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对今年底低保资金仍结余较大的,将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

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及时将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单、板报、低保公示栏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有关救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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