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市政府网2016-07-06 11:25:21
鞍山市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3号)精神,切实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其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0元调整为578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72元调整为500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10元调整为440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500元调整为387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390元调整为376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330元调整为370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6600元调整为7095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500元调整为4838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00元调整为6235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920元调整为4214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410元调整为5816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267元调整为3512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增资金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自行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人每月上浮289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上浮289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45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上浮145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上浮145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
(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45元予以差额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2016年度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也是2016年市政府为城乡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落实各项保障资金,按时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
(三)提升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各项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低保(五保)信息化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落实低保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及扶贫开发政策,保证各项政策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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