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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关于提高南靖县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南靖县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2018-04-25 14:00:16

靖政综〔2018〕82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农村低保标准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45号)的文件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低保工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城乡统筹联动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和一体化进程。从2018年1月起我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同水平,即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4050元提高到6960元,保障标准由原来300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含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达到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120%以上。现根据今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提高的低保标准,同步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见附件)。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镇(园)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县民政局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2018年南靖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标准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抄送:县各套班子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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