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2018-04-25 14:00:16
靖政综〔2018〕82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农村低保标准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45号)的文件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低保工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城乡统筹联动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和一体化进程。从2018年1月起我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同水平,即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4050元提高到6960元,保障标准由原来300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含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达到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120%以上。现根据今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提高的低保标准,同步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见附件)。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镇(园)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县民政局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2018年南靖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标准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抄送:县各套班子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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