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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134号(有效期五年)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6-20 09:24:22

兰州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10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步伐,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推动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深入,改善全市老旧住宅现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先进科技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以降低老旧住宅建筑能耗为重点,以激励引导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和完善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为依托,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动、务求实效、分类指导、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产权单位经济条件好、居住舒适度差的老旧住宅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试点,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和实践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类型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计量收费,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经济条件好的产权单位和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进行改造,调动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老旧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先易后难,全面实施。优先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列为改造对象,主要以80年代至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住宅建筑为主;其次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老旧住宅建筑实施整片统一改造;最后,集中力量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老旧住宅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确保全市老旧住宅建筑全面完成改造。

二、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计划实施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并实现按热计量收费。

三、改造范围

(一)2007年10月前竣工验收,且能继续正常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老旧建筑;

(三)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的规定进行判定,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

四、改造方式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热工性能。

(二)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包括安装热计量表、温控阀,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温,并按热计量收费。

(三)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改造。主要指热源燃烧系统、循环系统和输送系统的智能控制改造,实现水利平衡、变频调节、气候补偿和优化运行管理等,提高供热效率、

(四)加装电梯。近郊四区范围内6层及以上框架结构、产权合法、未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由楼院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在充分征求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开展,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已列入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的老旧住宅,不列入改造范围。

(五)综合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开展与建筑物修缮、小区环境整治、城市景观改善相结合的综合改造,在实现节能减排的同时,提高建筑物使用价值和寿命、美化小区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五、资金落实

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投入较大,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各区县应在制定改造目标和改造计划的同时,落实本区县财政资金,并逐步建立由政府、产权单位和居民、社会力量参与的稳定的投资机制。

(一)主要筹资方式

1、市、区县政府财政设立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奖励资金。

3、供热单位和产权人自筹资金。对于产权人自筹的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二)具体筹资方式

市级政府安排改造计划,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改造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测算,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总造价约160元/平方米。具体为:市级财政承担50元/平方米,区县级财政承担40元/平方米,不足部分可采取多种渠道筹资,如由供热单位和产权人(单位或住户)承担等方式。鼓励供热单位或产权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通过节能效益分成的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年度任务和补贴标准,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加装电梯改造资金按照“业主自愿、政府减免、企业优惠”的原则筹集。一是业主自愿。街道、社区必须在充分征得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实施,并予以指导配合。按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原则的前提下,经该栋(幢)及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增设电梯的费用。无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栋(幢)及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分摊并在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二是政府减免。市规划、质检、建设、房产、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予以减免。三是企业优惠。由电梯安装企业低于市场价的标准给予优惠,并与实施主体签订电梯安装供应合同。

 

六、实施步骤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同步实施。加装电梯改造可与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同步实施,也可单独实施。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制定本辖区总体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设部门审核(加装电梯改造由市规划、建设、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具有典型宣传和推广意义的建筑进行示范性改造,以热源或热力站为中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老旧住宅建筑实施整片统一的节能改造。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的方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建筑的节能改造。

(三)各区县确定改造项目后,需对建筑物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开展宣传工作,签订改造协议,落实改造资金,制定改造方案。

(四)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监督落实,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实施,并确保各年度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五)改造任务完成后,由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各区县建设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审核。项目经过一个采暖期的运行管理后,由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为促进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政策拟定和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统一指导本区县的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改造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装电梯由市房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区县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推进全市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供热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供热市场化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老旧住宅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形成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等制度。

(三)严格建设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建设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对项目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要进行严格考核评价。项目申报单位要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方案完成后由区县建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参与指导,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各区县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资金清算。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和费用优惠,共同推进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制定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预算及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方案,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方案等。二是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可邀请街道、社区派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三是办理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不需另行办理立项等手续,各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免收农民工保证金)等手续。

(四)探索运作模式,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完善热计量价格体系,制定建筑能耗标准和监测管理体系,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建立适应各类房屋特点,以政府为主导,以产权单位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的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体制,确保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稳步发展。

(五)完善技术标准,提高节能改造技术水平。

一是加强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管理。通过试点示范和改造前后的能耗跟踪测试,不断优化不同建筑类型改造技术和设计方案,制定和及时修订与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厅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二是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对在试点示范工程中效果良好的新型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热计量与温控设备、新型高效采暖方式、供热系统节能技术等向社会公示并加大推广力度。

(六)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

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既是一项耗资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支持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为顺利实施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

(七)加大协调力度,确保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针对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中可能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力度,开展与改造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建立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协调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公布专门服务和举报电话,保证老旧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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