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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亚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06-15 15:4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76 号)、《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明确棚改规模总量,科学制定各年度棚改计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引入竞争机制,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三)鼓励创新,完善机制。指导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作为涉及民生工程资金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资金公示审核,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原则上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根据棚改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区政府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城镇棚改项目,负责申报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省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涉及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落实前期工作条件。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履行合同义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按购买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逐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保障购买资金全额到位。

第十三条 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确定年度棚改范围、棚改模式、棚改建设方式等。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制度;负责协调棚改项目启动、棚改项目总投资核定、棚改项目偿债及政府购买付费支出年度预算安排等日常管理事项。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棚改服务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财政部门应研究财政承受能力,以便市政府决策开展棚改范围和规模。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协调组建银团(包括直接银团、差异化银团、分组银团等),争取更多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市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承接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棚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棚改办在每年9月前会同融资机构制定下一年度的棚改项目付费计划,提交市财政局,经报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审批通过后在融资机构开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优先用于归集棚改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棚改安置区商铺或停车场租售等棚改项目其他收入,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于汇缴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涉及棚改项目腾空土地出让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于腾空土地拍卖公告发布前将土地详细信息报市棚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若涉及提前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提前支付政府购买服务金额。市财政局按照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的金额进行预算调整后,上报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审议,并于市人大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划拨至承接主体在融资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融资机构应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半个月通知棚改承接主体还款时间和金额,同时抄告棚改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棚改服务购买主体的申请提前将应还本息划转至承接主体在融资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当承接主体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低于应付政府购买服务金额时,市棚改办立即向市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启动应急措施,实施救助。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事项,严禁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提请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支付款项。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棚改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并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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