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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与调整吴起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全文)

来源:吴起县政府网2017-06-15 09:20:06

吴起县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对2011年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成果已通过市国土局及省厅验收,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吴起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适用于吴起县县域及白豹镇、铁边城镇、周湾镇、吴仓堡镇、长城镇、长官庙镇、五谷城镇、庙沟镇建成区及部分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

(一)吴起县城区土地定级

县城区按综合定级划分为四个土地级别,定级面积约为14.80平方公里。受吴起县自然地貌的影响,各级别的分布是不连续的。

1、一级土地: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分布在洛河、长征街、洛源路及环城路东西两侧。

(1)北苑农贸市场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园丁小区,西至吴定路两侧平缓地带,南至乱石头川北岸堤,北至北苑东路以北坡度平缓地带。

(2)吴起城区中心街区域

具体界址为:延洛河、环城路两侧分布,东至职业技术职教中心、城关小学、县政府、蓓蕾幼儿园等以北沿街面,西至环城路以西,吴起革命纪念馆、吴起体育馆西侧,南至迎宾大道,北至头道川与乱石头川交汇处。

(3)刘渠子转盘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青云路,洛河西岸堤,西至新城街以西约800m处路东边沿,南至居乐小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南界,北至洛河大桥。

2、二级土地: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分布在一级地的外围区域。

(1)北苑路与吴定路两侧平缓地带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社会福利总厂用地附近,西至吴定路与北苑东路交叉处,南至头道川与乱石头川北岸堤,北至吴起民政局、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北坡脚线。

(2)中心街Ⅰ级地及二道川南北两侧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东至长征街——洛滨街以北约800m处坡脚线,西至吴起县体育馆以西边界,及二道川与吴庙路南北两侧,南至迎宾大道与兴盛街交叉口处,北至乱石头川南岸堤。

(3)迎宾大道两侧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高速公路入口,西至法庭及派出所以东边界,南至新民街及宁塞川以南,北至迎宾大道、居宁小区及吴起县第二中学用地以北边界。

(4)刘渠子转盘以南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光明路与兴源路,西至城区定级边界,南至杨长路,北至至新城街与青云路交汇处。

3、三级土地: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分布在二级土地外围区域。

(1)吴定路与北苑东路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乱石头川岸堤以东区域,西至头道川东岸堤及吴定路东侧,南至Ⅱ级地边界,北至坡脚线。

(2)中心街二级土地两侧及二道川区域

具体界址为:主要分布在中心街Ⅱ级地的东、北两侧,及二道川、吴庙路区域二级土地的南、北两侧。

(3)迎宾大道周边及合沟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至高速入口,西至中心街及刘渠子转盘区域二级土地东界,南至合沟,北至定级边界。

(4)金佛坪村区域

具体界址为:东、西皆至定级边界,北至杨长路。

4、四级土地:指县城区内,一、二、三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吴起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区域内不同用地类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县城区内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见下表。

吴起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300(86.67)

975(65.00)

615(41.00)

450(30.00)

住宅用地

950(63.33)

790(52.67)

515(34.33)

390(26.00)

工业用地

435(29.00)

400(26.67)

335(22.33)

270(18.00)

(三)吴起县白豹镇、铁边城镇、周湾镇、吴仓堡镇、长城镇、长官庙镇、五谷城镇、庙沟镇土地定级

1、白豹镇:定级面积约为1.54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以镇政府为中心,东至长庆材料库、白豹镇福利院,西至中心小学旁住宅用地,南至河流水域边界,北至镇政府、卫生院用地边界,西至中心小学旁住宅用地。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2、铁边城镇:定级面积约为0.85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以镇政府为中心,镇区中心道路网为区域,东至地税所铁边城事务所用地边界,西至幼儿园用地边界,南至吴定路以北100米处用地边界北至卫生院用地边界。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3、周湾镇:定级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以长贾路为中心,延长贾路带状分布,东至侯王路以东宗地边界,西至长贾路与长周线交叉口处,南至长贾路以南宗地边界,北至长贾路以北宗地边界。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4、吴仓堡镇:定级面积约为0.22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以S303为中轴,东至河滨以西用地边界,西至中心小学、卫生院用地边界,南至河滨,北至许宝大酒店以北45米左右。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5、长城镇:定级面积约为0.50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以镇区道路为中心,向两边分布,东至长城小学、幼儿园宗地边界,西至镇区道路向西约四十米宗地边界,南至长贾路以北100米处,北至供销超市用地边界。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6、长官庙镇:定级面积约为0.77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东至环城路,西至镇政府、卫生院以西用地边界,南至油沟,北至杨长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处。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7、五谷城镇:定级面积约为0.25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东至长吴路支路,西至镇政府、中心小学用地边界,南至新公安局及商贸市场用地面积,北至河流及农业银行服务点用地边界。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8、庙沟镇:定级面积约为0.12平方公里。一级土地东至财政所,西至镇政府以西约300米处,南至河流,北至至镇政府、中心卫生院用地边界。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级土地。

 

(四)吴起县白豹镇、铁边城镇、周湾镇、吴仓堡镇、长城镇、长官庙镇、五谷城镇、庙沟镇土地基准地价

根据省厅技术要求,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类型评定各建制镇土地基准地价,具体见下表。

白豹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250(16.67)

200(13.33)

住宅用地

220(14.67)

165(11.00)

工业用地

160(10.67)

130(8.67)

铁边城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220(14.67)

180(12.00)

住宅用地

180(12.00)

150(10.00)

工业用地

146(9.73)

128(8.53)

周湾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90(12.67)

155(10.33)

住宅用地

175(11.67)

145(9.67)

工业用地

142(9.47)

125(8.33)

吴仓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70(11.33)

140(9.33)

住宅用地

155(10.33)

130(8.67)

工业用地

128(8.53)

112(7.47)

长城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68(11.20)

135(9.00)

住宅用地

152(10.13)

128(8.53)

工业用地

125(8.33)

110(7.33)

长官庙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65(11.00)

130(8.67)

住宅用地

145(9.67)

125(8.33)

工业用地

118(7.87)

108(7.20)

五谷城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40(9.33)

125(8.33)

住宅用地

135(9.00)

120(8.00)

工业用地

115(7.67)

105(7.00)

庙沟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38(9.20)

122(8.13)

住宅用地

130(8.67)

120(8.00)

工业用地

115(7.67)

105(7.00)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结合吴起实际,确定吴起县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各建制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吴起县为十三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能低于96元/平方米。

四、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标准宗地在现在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日期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下的土地权利价格。

吴起县城区标定地价监测点价格分布均值表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1309(87.27)

972(64.80)

617(41.13)

 

住宅用地

955(63.67)

790(52.67)

517(34.47)

398(26.53)

工业用地

 

405(27.00)

330(22.00)

275(18.33)

特殊说明:吴起建制镇本轮没有设定地价监测点。

五、吴起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与更新成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准地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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