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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局2017-06-07 13:38:09

贵州省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二级分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我省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根据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安排部署,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逐级开展,即:省级随机抽取5个市(州)并对其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随机开展重点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总量的20%;各市(州)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随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地方粮食储备总量的50%;各县(市、区)对属地内所有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检查和组织企业自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并接受省、市(州)有关部门随机检查。各市(州)在组织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在采取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同时,可依据信访、举报等线索,进行突击检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被查粮食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以及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储备粮、政策性用粮以及企业商品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换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和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

5.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等违规行为。

6.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财政对2016年度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的拨付使用情况。

7.地方各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重点检查承储地方各级储备粮的企业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是否合规达标。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7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1日至10日),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在地企业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数字报表。

2.市(州)专项检查(4月21日至5月20日),由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省级重点抽查(5月21日至31日),由省粮食局牵头,从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及相关粮食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分赴5个市州开展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建立跨部门分工协作或内设机构联合实施的库存检查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牵头部门,确保检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粮食、财政、农发行、质检等专门监督检查队伍以及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

(二)保障检查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

(三)落实检查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发现问题整改力度。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督促企业建立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建立工作底稿,及时审核汇总,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处理等多种惩戒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警示作用,确保整改措施落地,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

(五)强化社会多方监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投诉意见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检查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确保工作有序推进。4月10日前,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纸质、加盖公章);4月20日前,全省各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数据登统与自查工作;5月20日前,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完成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5月31日前,省级重点抽查工作完成;6月15日前,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情况报告(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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