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阳县农业委员会2017-06-01 13:44:22
2017年青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解决青阳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力度。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精神,根据“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池建村函[2017]115号)”和《池州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池建村[2017]3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农户自筹资金等措施,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努力改善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确保农村困难户能住上安全、适用的住房。
3、坚持群众自愿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困难户住房改造要以建房户为主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户主自愿并落实自筹责任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4、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新建住房应服从、符合村镇规划等规划要求,实行一户一宅。
三、目标任务
从今年3月份开始,正式启动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9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7年省厅下达的计划指标任务。今年计划完成950户(指标见分解表)。
四、改造方式
1、改造方式及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①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应是居住功能的房屋),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户建设。重建房屋,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严禁超过100平方米;新建带阁楼的房屋,要严格控制阁楼檐口高度,不得高于1.5米。
②修缮加固:经鉴定属局部危房(即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原则上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主动给予帮助。
2、完成时限
2017年3月正式启动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4月10日之前全面开工,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各乡镇须在4月30日前将危房改造分户申请表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时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危房改造户纸质档案,并在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预验收,10月10日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1、补助对象
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实行留痕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和个体经商办企业的农户除外)。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最基本的安全居住房问题。(2011-2016年期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不得再参与2017年危房改造)。
2、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补助0.6万元;(2)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户补助0.4万元。
各乡镇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危改任务,科学确定危改户数量。
3、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户。
六、改造申报审批与操作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计划分解、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招标聘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全程参与危房改造工作。
1、任务分解: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任务指标进行分解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落实到户;
2、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含有房主正面肖像)等证明材料,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表》;
3、村委会评议:由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进行评议,并进行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危房等级鉴定,同时对申请户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乡(镇)政府公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5、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核定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6、建设管理:坚持乡(镇)政府属地管理,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健主体结构施工中,及时到现场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危改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不能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和住建部门联系第三方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7、验收:危房改造完工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第三方进行全面验收,并提交验收汇总表,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抽查,并提交验收报告;
8、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七、改造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改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1、严格审核改造对象
各乡镇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府公开栏公示。2011-2016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不得再次享受2017年危房改造政策。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科学制定规划和建设方案
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道路、供水、沼气、环卫、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的房屋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
乡镇要加强宣传,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至60平方米,严禁超过100平方米。改造后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三人以上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新建带阁楼的,严格控制檐口高度,不得高于1.5米;引导农户先建60平方米以内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减少农村危房改造成本。
积极推广《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和《池州市新农村建设设计图集》,设计方案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文化传统,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设监管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要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对分散建房户,要实行巡查制度,对新建户比较集中的农房改造点,要落实技术人员,加强工程质量指导和督查。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民危房改造的指导,并对施工工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汇同聘请的第三方技术人员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改造。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原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要实施风貌管理,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点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
4、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在工程实施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计划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完成预验收并将预验收合格的名单上报至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由聘请的第三方进行全面验收,县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报告。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5、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农户申请、鉴定报告、审核审批表、公示(含照片)、协议等相关材料。危房改造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住房城乡建委保存。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各乡镇村镇建设助理员要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危房改造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信息、简报形式不定期于每月25日前报送县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等主管部门,以便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
6、加强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属地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和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确保工作透明,有序推进。住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工作,并做好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住建委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安排。金融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并制定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八、工作措施
l、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建委、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县农委、水务局、交通局、县残联、房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县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主体。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住建委负责农村危房鉴定指导和验收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要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同时下设危房鉴定工作小组和改造对象审查小组,负责危房等级的鉴定和改造对象的审核,以确保工作透明,有序推进。
3、营造工作氛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要召开农村危房改造动员会议,组织人员,深入群众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4、落实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主动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强化责任意识,县、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户开展危房改造建设。
5、强化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投诉。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加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督促检查.确保危房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村危改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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