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04-21 17:01:43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迎江区城市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
宜政秘〔2017〕76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迎江区城市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迎江区城市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7处:宣北巷20号;四照园街12号;孝肃路2号17栋;永安街38号;太平天国英王府与太平军望楼台座;孝肃路南侧(市立医院宿舍);孝肃路北侧(第一人民医院宿舍)。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清障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土地收储、城乡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一律无偿拆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工程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加固、移位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杆线设施,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与本工程同步实施。
五、在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堆放物品,不得妨碍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棚户区改造工作结束之日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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