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5-23 14:11:51
2017年2月1日,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3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受理积分落户申请。其实很多人都符合条件可以直接落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 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7号)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8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公规〔2017〕1号
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结合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有关精神,市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月25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
3、毕业证书;
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台身份证件;
2、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书。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属以上第八、九、十、十一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结婚证;
5、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复。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4、家庭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五、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省体育局出具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六、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我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或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九)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均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书面已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八、《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或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存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购房入户条件申请迁入本市的,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新建商品房提交以下材料:
2、预售商品房的提交交易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末页盖有备案专用章),现售商品房的提交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二)存量房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2、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九、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以下:
1、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4、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与单位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6、农村地区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所有权证的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细则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本细则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四)本细则申请材料中无法体现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相应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六)本细则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
南京市公安局:
兹认定张某某证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中级□副高□正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手写、涂改无效)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申报户口用,一份人社部门留存
社保查询联系函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
××市社保中心:
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户籍地:××××××。当事人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农村地区,按照《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需查询在××市有无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记录,并出具相应证明,请予以协助为感。
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
(盖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手写、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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