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市公安局2017-05-23 11:57:08
大连市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积分落户新政策——《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大连将通过积分落户、审批落户等制度吸引更多人才落户到大连,同时大幅缩短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
大政发〔201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办法。不含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有职业的还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落户
第六条 本市的积分落户办法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
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体系中的扣减分适用于成就积分。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积分落户。
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第七条 下列人员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积分奖励,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
(二)辽宁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大连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 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doc》。
(二)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我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具有完全产权;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该房屋办理落户后,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创业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社会服务和见义勇为行为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九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三章 审批入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主城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2.属我市急需专业或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
3.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
(二)落户新市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
2.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3.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就职单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三)落户新区
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不得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我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随后,大连市发布了《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对符合条件的落户人员作了相应的解释。具体见以下内容: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三)、(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声明》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外出生的子女应当同时提交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等合法手续;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五)随军家属、随迁配偶无职业的,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应当提交在连合法稳定职业手续。
(六)其他与申请落户人员相关的材料。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高中(含普通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第五条 积分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成就积分落户人员在线填写《大连市成就积分落户申请表》并提交,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确认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手续;综合积分落户人员进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信息在模拟积分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拟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户主城区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口结构办窗口办理;落户新市区的到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
1.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2. 申请成就积分落户的人员,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公司,下同)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父母随迁的应当同时办理。
3. 《大连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中断3个月以上的(本细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消连续办理年限积分。
4. 申请综合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5.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正当理由补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取消连续年限积分;按规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录用或转任到本市的任职时间计算社保积分。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一致积分。
6.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国家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由大连市教育局主管部门认证。
7.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3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可视同在本市取得。
8.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9. 导向指标中落户区域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的,含单位注册地变更。
10.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11.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六条 投靠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员户籍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除外)、新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申请人提交手续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相关要求
1. 投靠配偶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再婚的,投靠人应当依法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 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 符合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投靠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可以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4. 配偶系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以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婚生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落户的,应当随迁。
5.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管理规定,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的服役年限办理。
6. 投靠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投靠人,其用人单位应当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投靠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
7.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应当满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其曾分别在本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8. 投靠落户人员在新市区或主城区分别登记办理的居住证,其变更信息或签注时限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可以连续计算。
9. 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属实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10.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应当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被投靠人,应当先将本人户口迁移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拟落户本市的应届毕业生,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拟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在线填写《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并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持存有审核信息的二维码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市人口结构办、区公安分局及所辖派出所扫描二维码信息,与本人提供的申请落户手续核对,确认无误后即时办理;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应在4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落户新区的网上下载《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相关要求
1. 毕业于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已与用人单位(不含人才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 就读于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所取得的学历,应当取得大连市教育局出具的《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认定审核表》或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其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取得学信网出具的《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
3. 按毕业生落户的人员,其高级工职业资格应当是在本市取得的。
4. 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应届毕业生的择业期,以毕业证发放日期为起始日期,
2年内为办理期限。
第八条 复退转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经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持《转业干部落户证明》;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持《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经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批,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的退出现役人员、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经新市区、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审批的上述人员,由拟落户地相对应的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
(二)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一致;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应当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 随军家属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随军家属落户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或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受理核实,手续齐全的8个工作日审批。落户主城区的,报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核签;落户新市区的,审批手续每季度报市人口结构办备案。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取得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的本年度内,申请办理家属随军落户。随军家属落户地应当是军人实际部队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随军落户。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当提供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
(一)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负责核签办理。
(二)入学时户口迁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落户主城区的,由市人口结构办审核;落户新市区和新区的,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准予落户的按本市生源办理。
(三)拟落户本市的华侨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台湾同胞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港澳同胞由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准予落户的由合法稳定住所所属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四)符合规定在新区城镇落户的人员,由申请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购房落户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五)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新区企业,应当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实际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发展需求,市人口结构办对综合积分落户指标、分值及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设置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后的具体事项每年4月1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本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第十三条 各项落户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所需具体相关手续可登陆“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落户受理单位咨询,领取告知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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