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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来源:苏州市政府网2016-10-12 10:50:34

最新版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出炉,其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正式写入。高学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能体现社会价值的条件,将成为落户苏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如下: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将于2016年9月1日实施。为规范工作标准,确保执行效果,现就《办法》中涉及公安机关受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范围

1、《办法》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2、《办法》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含吴江区)、工作年限、投资纳税、购房面积等适用于市区范围内。

二、户口准迁基本条件

按《办法》规定:

1、凡申请迁入苏州市区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申请人在本市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以及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包括以下类型住房: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

四、《办法》中人均住房面积要求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指标数为准。

五、《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

六、政策执行要求

1、《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2、《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申请人父母的死亡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未成年的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申请人子女的死亡证明及无其他子女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4、《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其中市区家庭户口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市区家庭户口(前期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

5、《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6、《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7、《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未成年的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8、《办法》第四条第(八)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未成年的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9、《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10、《办法》第四条第(十)项“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市区户籍迁出证明、离退休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原籍为市区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11、《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毕业证书、原市区户籍迁出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12、《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人需提供:原市区户口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释放(解教)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13、《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需提供: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本省外市全日制学生,可以不迁移户口。

学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统一办理。

14、《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申请人需提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15、《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申请人需提供: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16、《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7、《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8、《办法》第四条第(十八)项“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19、《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20、《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工商营业证照、纳税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七、《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涉及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侨务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办结的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八、《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申请人应符合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生育时符合国家(省)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九、办理权限、时限

除《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外,其余条项均由申请迁入地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办理项目,公安机关在接受申请或接到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证明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通知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办理户口,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依据省市相关规定研究处置。

十二、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以下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时,应根据申请准入类型向公安机关提供每一类中的一项)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不动产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宅基地证;

4、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三)参保证明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四)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计算机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 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

(六)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

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本人提供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

(七)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成员关系证明;

4、亲子鉴定书。

(八)纳税证明

1、纳税凭证;

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九)计划生育证明

1、独生子女证;

2、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3、电子婚育证明;

4、苏州市卫计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

5、苏州市卫计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第(八)、第(九)两类证明材料是指《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人所需提供。)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苏州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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