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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廊坊市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全文)

来源:廊坊市国土局2017-04-26 08:53: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予以从严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广阳区的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新开路街道办事处、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解放道街道办事处、新源道街道办事处、万庄镇、九州镇、南尖塔镇、北旺乡所辖区域;安次区的光明西道街道办事处、永华道街道办事处、银河南路街道办事处、北史家务乡以及仇庄乡的西永丰村、东永丰村、肖辛庄村、黄道务村、普照营村、南官庄村、高圈村、小王务村、石各庄村、祝马房村、熊营村、大王务村和杨税务乡的东风村、民主村、建设村、和平村、大垡村、南王庄村、后南庄村、前南庄村、小茨乡村、大北市村、柴家务村、西固城村、东固城村、小麻村、大麻村、前南昌村、后南昌村、于常甫村、北小营村所辖区域,国土面积约485.8平方公里。

二、违法用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非法占地修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的违法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的违法行为。

违法用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登记。

五、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1233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2116592。

特此通告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7日

>>推荐阅读:西藏林芝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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