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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新)

来源:中国昆明2017-12-14 13:44:24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和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昆明市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高土地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快速反应机制是指通过执法关口前移,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消除违法状态的土地执法监管防控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发现、制止、报告的直接责任主体,所属部门和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和第一时间报告的职责;发改、规划、住建、城管、交运、水务、农业、林业、工商、电力等部门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承担共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报告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后,应当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报告属地政府(管委会),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应当于2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制止:(1)进行现场制止;(2)对制止无效的在2日内启动联动机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制止;(3)开展土地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并派专人予以跟踪监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接到违法违规用地报告后3日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

第十条 有以下违法违规用地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

(一)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八)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九)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骗取批准、违法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和管理工作,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的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罚没财物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登记造册制度和罚没财物交接制度。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违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合法凭据,不按照规定出具的,被罚没财物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机关不得向被罚没财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并对财物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罚没财物清单应当注明罚没财物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移交时间等,并附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移交罚没财物;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移交罚没财物,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罚没财物进行依法处置,所得收益一律缴入同级财政。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移交的,经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移交罚没财物时,应当将《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财物清单一并移交(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还应附具行政复议文书或者行政诉讼文书)。罚没财物清单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现场验核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致使没收和移交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阻碍执法机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没收、移交非法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罚没财物需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执法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罚没财物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擅自占有、使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重建罚没财物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越权处置罚没财物,不得隐瞒、占有、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和变相私分、擅自处置或者自行拍卖罚没财物。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索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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