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汀县人民政府2016-12-02 09:56:30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山镇石门溪水库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2016年1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南山镇石门溪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747号)批准长汀县南山镇石门溪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长汀县南山镇石门溪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农转和征收土地位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位于南山镇塘背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南山镇塘背村5.608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6088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 592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如下:
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南山镇塘背村 | 园地 | 1.6558 | 28.17 | ||
非经济林地 | 3.8665 | 11.7 | |||
其它农用地 | 0.0865 | 11.7 |
五、被征收四至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和房屋同时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公布实施。
六、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违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和消除。
八、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现金支付。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请互相转告。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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