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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买地"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2017-03-07 09:03:47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以研究价值和分配理论知名。近20年来,他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议案中,都会聚焦土地制度改革。今年,蔡继明再次就《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带来更为详细的议案。

在他看来,当前《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平等,使集体土地不能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利益,损害了农民权益;而农村宅基地没有处分权因而不能流动,又造成了大量“空心村”、土地闲置。

他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中提出,要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允许城市的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等。

目前,这份议案已经由3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审阅并签名,拟联合向全国人大提出。

建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主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您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中提出“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的建议,原因是什么?

蔡继明:现在来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由谁来行使呢?《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规国家所有,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国有土地由国务院来代行土地所有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谁来代为行使呢?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原有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但是这一次有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共中央决定已经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那么在《土地管理法》中必须得体现出来。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第十条只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没有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相对应,建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将第十条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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