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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申请条件是什么?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2-22 10:24:25

家住甘肃省张掖市的李先生想申请宅基地,并向我们小编咨询:我们家有两兄弟,哥哥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哥和嫂子跟父母住在一起,平房。我在外地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想在家里盖房子。像我这种情况申请宅基地是否行的通?宅基地面积大概有多少?

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应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没有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在哪里申请宅基地?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甘肃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标准为不超过330平方米。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张掖市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处理

1、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经批准建设农村小康住宅楼和搬迁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只对经依法批准的一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他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持相关协议和转让证明等申请土地登记。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分割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按共用宗登记的,由每个权利人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和提交申请资料,分别为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本宗地共有人为***”。

6、严格执行国家和全省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下发后至今,各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农村小康住宅楼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待原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改变批准用途的部分不得登记发证。

9、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注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对实测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

10、地籍测量时,只对界址点、界址线和居住部分的永久性建筑物进行测量,其他养殖圈舍、厕所、杂物棚及临时性建筑物不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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