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网2017-02-07 09:2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心城区老旧住宅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保证老旧住宅业主的正常生活,根据《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0〕10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5〕152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住宅:
(一)中心城区内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
(二)在2002年(含)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未全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非房改房);
第三条 老旧住宅紧急维修是指老旧住宅建筑物屋面、外墙渗漏水、檐口外墙脱落和总管破损等紧急维修。
其它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中大修的,由小区公共收益或相关业主承担。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房屋屋面、外墙发生渗漏水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四条 老旧住宅紧急维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现场核实、预算核定、工程招标、工程监管和资金申报工作。
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五条 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由政府补助50%、街道贴补20%、业主筹资30%三部分组成。
政府补助由市财政补助资金和住房维修养护基金年度增值部分组成。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启动资金,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充实紧急维修资金,并根据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和物价、成本支出等情况按年予以调整、补充。
街道贴补由属地街道根据维修工程决算按比例承担。
业主筹资,即业主承担出资,其中:房改房业主筹资部分,可使用其维修养护基金个人账户的利息部分,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非房改房已缴纳住房维修养护费的业主,筹资部分可使用住房维修养护费个人账户利息部分,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未缴纳住房维修养护费的业主,筹资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六条 申请老旧房屋紧急维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由业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报修房屋的相关信息。
(二)现场核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老旧小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对申请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编制预算。管理单位委托属地街道确定的维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属地街道核定后,通知业主确认维修方案和维修金额。
(四)业主筹资。业主将承担出资部分资金交纳到管理单位。
(五)提交审核。管理单位将业主信息、房屋信息、工程预算、业主筹资情况等相关申请资料报属地街道审核,经属地街道审定同意的项目应确定预算金额,资金使用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
(六)组织维修。维修单位进行现场维修施工,管理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受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现场安全管理。
(七)工程验收。属地街道组织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理单位及相关业主等对维修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工程量核实,并形成验收意见。
(八)资金拨付。维修工程验收符合要求后,属地街道凭申报报告和审核的工程决算(其中单项维修工程超过5000元<含>的,由属地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公司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及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向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政府补助;业主自负部分由管理单位按工程决算(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交纳给属地街道,结余部分退还业主。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设科目进行核算,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转入单设科目账内。住房维修养护基金年度增值部分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转入该账户。
第八条 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紧急维修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紧急维修补助资金财务报表;负责每年第三季度,组织街道(社区)调查编制下年度紧急维修项目和资金收支预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年度紧急维修补助资金预算建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紧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按年编制预算,并按照审定的年度紧急维修补助资金预算及时落实政府财政紧急维修补助资金,依法加强对紧急维修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对紧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挪用紧急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已缴纳商品房住房维修养护费的非国有、集体性质投资开发、建设的老旧住宅,其维修按照《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镇街道的房改房应急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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