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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2017-12-20 09:40:28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海宁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培育工作的意见》(海委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型人才,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人才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经济局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省农广校海宁分校(设在市农经局科教科)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第七条 基础标准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四)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或经过全日制高校学习并毕业。

(五)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农业经济局制定的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业标准由市农业经济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产业标准附后,见附件1)。

第九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3)。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一)取得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及以上,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二)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及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一)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符合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申报并负责初审;市农业经济局负责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市农业经济局对各镇(街道)统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市农业经济局对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人员名单发文公布,并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制作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经济局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一)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二)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三)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七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一)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二)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三)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部分产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3.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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