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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2017年第一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01-13 15:37:2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7]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6]48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凌志路以东、肃北路以南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地块边界、南至地块边界、西至凌志路、北至肃北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东石桥组260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3.4平方米、建设用地1353.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南郁组1865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53.1平方米、建设用地16306.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吴家厅组222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2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348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29.7平方米、建设用地17659.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1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月1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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