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部2016-11-23 09:3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66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佘山镇G7SJ0002单元E街坊05-05号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增减挂钩地块动迁安置房 南:佘山天文台 西:自然河道 北:九江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松江区佘山镇辰山村大桥村民小组4655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602.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54.3平方米。
2、 松江区佘山镇辰山村小桥村民小组17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松江区佘山镇江秋村鸦鹊村民小组2598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89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4.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423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1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38.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37号、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3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佘山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52858 监督电话: 37735992
联系人:张齐乐 联系地址:佘苑路5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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