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12-28 09:50:20
12月2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宝山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16]第044号》,其中征收宝山区罗泾镇土地3328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72.4平方米、建设用地15817平方米。具体公告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6]第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78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教育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罗宁路,西至合兆路,南至北新塘,北至金池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442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4425.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印组2757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79.2平方米、建设用地11391.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129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328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72.4平方米、建设用地1581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5]第073号、沪〔宝〕拟征地告[2015]第07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苏艳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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