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12-28 09:55:08
12月2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合计征收土地463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39.4平方米,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月11日。具体公告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6]第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79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街巷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北至海欢路,南至金石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高椿树组67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8.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沈家组279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9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赵家组116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7.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63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39.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5]第07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苏艳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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