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部2016-11-08 17:3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6]61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河道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闵行区小涞港(谢卫路以北约350米-G50沪渝高速段)新虹街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闵行区新虹街道范巷村1组817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86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8.3平方米。
2、 闵行区新虹街道范巷村6组4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闵行区新虹街道光华村1组770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19.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5.9平方米。
4、 闵行区新虹街道光华村9组424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5.1平方米、建设用地3344.5平方米、未利用地25.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016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99.7平方米、建设用地3344.5平方米、未利用地619.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6]第026号、沪〔闵〕拟征地告[2016]第02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虹街道社区发展办(规建)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2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2206305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奚海东 联系地址:申滨路777号417室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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