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溪市国土局2016-12-05 15:19:07
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慈土资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正确适用《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拆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关于可安置面积
(一)因出卖、赠与或析产等原因转让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转让方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其所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受让方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受让所得房屋与自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非农户,不享受农业户低限安置标准及基本造价结算等优惠政策。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安置房按基本造价进行结算;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被拆迁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三)截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离婚不足5年,因离婚而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的被拆迁人,离婚任何一方在享受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离婚后另一方所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二、关于安置人口
(一)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二)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三)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四)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口性质来确定。
(五)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搬迁期限结束之日。
三、关于分户析产
分户析产按照《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慈土资发〔2010〕15号)规定办理。
四、关于提供、备案及核查相关证明
(一)已婚嫁女儿在男方是否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证明,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
(二)入赘女婿是否在原户口所在地以户主或家庭成员身份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由原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证明,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
(三)非农业户口人员是否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由村(社区)、镇(街道)调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市房改办审核房改房、货币分房享受情况,市发改局审核集资建房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经济适用房享受情况。
(四)未享受过且自愿自愿今后放弃房改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非农人员,须由本人出具书面承诺书,由村(社区)、镇(街道)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改办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五)各镇(街道)负责核查:
1、因出卖、赠与或析产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情况;
2、被拆迁户建房审批情况;
3、被拆迁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五、关于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专项补贴
对多(高)层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可通过个人负担、集体经济补贴、财政补助、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益筹措等方式解决。市财政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1/3补助到社区(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补助3年。安置房交付以项目为单位,交付时间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六、相关文件废止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09〕31号)、《关于<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慈土资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解释。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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