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4-03-06 10:27:39
来源:农民日报
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土地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和实现,却始终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一方面是处分权有限,自己的财产自己却难以充分开发经营,导致巨量农村土地资产“沉睡”;一方面保护乏力,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以极低的代价从农民手中把地拿走,只给予其极低的补偿,农民无法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关键就是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对土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土地制度作为我国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地方政府、市民、企业多方利益,必须要统筹合理协调,从多方面综合改革入手,以保障改革的目标最终能够实现。
未来,若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例,必然会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构成冲击。当然,过往的这种靠发农民土地财、靠牺牲农民利益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当前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下,基层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地方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没有钱。一旦失去土地这个最大的钱袋子,地方政府也必将面临钱从哪里来、没钱办事的困境。因此,要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村集体有可能获取一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后可观的增值收益。如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跟进,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会陷入“人人享有,人人没有”的境况。因此,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必然之举,只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清自己的家底,才能将自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以及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坐实。
土地财产是农民重要的物质利益,而物质利益的实现必须要靠民主权利来保障。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也能真正享有对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普通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呼吁土地财产权,但是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农民不是拿得越多越好。从中国的国情看,至少有五个阶层要在这个利益中得到统筹。政府、开发土地的企业、市民、远离城市的农民、贡献了这些地的农民,他们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
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不应只是一个美好的期望和要求,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障,需要更多综合措施的配套,需要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只有这样,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才能获得有效、可持续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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