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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来源:互联网2014-03-06 10:27:39

 来源:农民日报 

    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土地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和实现,却始终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一方面是处分权有限,自己的财产自己却难以充分开发经营,导致巨量农村土地资产“沉睡”;一方面保护乏力,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以极低的代价从农民手中把地拿走,只给予其极低的补偿,农民无法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关键就是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对土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土地制度作为我国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地方政府、市民、企业多方利益,必须要统筹合理协调,从多方面综合改革入手,以保障改革的目标最终能够实现。

    未来,若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例,必然会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构成冲击。当然,过往的这种靠发农民土地财、靠牺牲农民利益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当前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下,基层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地方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没有钱。一旦失去土地这个最大的钱袋子,地方政府也必将面临钱从哪里来、没钱办事的困境。因此,要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村集体有可能获取一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后可观的增值收益。如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跟进,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会陷入“人人享有,人人没有”的境况。因此,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必然之举,只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清自己的家底,才能将自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以及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坐实。

    土地财产是农民重要的物质利益,而物质利益的实现必须要靠民主权利来保障。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也能真正享有对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普通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呼吁土地财产权,但是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农民不是拿得越多越好。从中国的国情看,至少有五个阶层要在这个利益中得到统筹。政府、开发土地的企业、市民、远离城市的农民、贡献了这些地的农民,他们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

    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不应只是一个美好的期望和要求,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障,需要更多综合措施的配套,需要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只有这样,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才能获得有效、可持续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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