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6咸宁《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咸宁《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11-17 08:55:29

日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在对农村住宅的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技术指导、建筑风格、质量监管、登记发证等方面,我市提出新的要求。

《意见》中规定,村民建房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村民建房不予审批。我市农村建房审批实施“一表制”,即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我市倡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

为了确保村民建房质量,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建房村民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

对于农房建设风格,我市倡导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印当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建筑风格具有当地文化特色。我市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意见》中提到,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该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建房资质要求。

我市将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上,我市计划在明年上一个新台阶。到2017年6月,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即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

附:意见全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咸政办发〔201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当前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满足村民合法合理的建房需求,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群众房屋质量为根本,以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农村建房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引导农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促进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有序建设。各地要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

2.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设住宅。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3.节约集约,适度集中。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引导、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

4.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结合实际编印本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选择相对统一的风格造型,确保区域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区、建制镇镇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区、建制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按照各自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制度全部落实到位,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到2017年6月,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要求;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达到规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房屋整齐美观、村庄功能配套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咸编发〔2016〕12号),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需要。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审批。

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树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规划编制机制。创新乡村规划内容,坚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在此基础上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村庄规划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农房四至、层数等,有条件的村庄可制定农房安全、风貌等规定),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严格乡村规划审批制度,乡村规划由县(市、区)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三)严格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管理。

严格实行农村居民建房许可制度。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农村建房审批“一表制”,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审查新建农房风貌。创新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鼓励各县(市、区)探索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对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进行质量安全进行指导与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建房资质要求,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以上(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技能,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五)做好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开展农村住宅全面清理,在进行摸底登记的基础上,对已建农村住宅,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给予确权发证;对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私自买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城建监察工作网络,将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巡查延伸至乡镇及村庄,加强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建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违建管理的积极性。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查处;重点关注和治理城郊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周围、公路铁路两侧、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农村居民建房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房屋质量安全意识,避免建房安全事故发生。逐步推进农村建房信息化管理,乡村规划和建房审批程序网上公开,加强全域规划大数据系统建设,构建“全覆盖、权属清、操作易、管理严”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地要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加大支持力度,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乡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职责,住建局负责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编办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构人员编制设置指导督办工作;国土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住宅全面清理、确权发证和打击私自买卖土地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建房科学选址、山体水体红线划定、农村住宅风貌管控工作;城管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组织规建管办和国土所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验收,负责查违控违工作,大力宣传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国土所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申报受理、监管、指导、服务、查违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报乡镇(街道)和县住建局、国土局审批。村委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强化督办检查。市政府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内容,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市政府建立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住建委、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办指导和绩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对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工作落后的通报批评,确保全市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