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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07-11 16:56:41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6〕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经过长期的建设发展,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意识不强、水平不高、权威不够、执行不力;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规模结构不合理,特色风貌、文化传承缺失,交通拥堵、"马路拉链"、城市内涝、屋顶杂乱等问题严重;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等。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思想,以"一尊重、五统筹"为统领,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紧扣我省"三个定位",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着眼于云南高原坝区城市发展特点,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云南特色城市风貌,着力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实现我省城市"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体化",努力打造和谐宜居、产城融合、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城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按照"做强滇中、搞活沿边、联动廊带、多点支撑、双向开放"的发展布局,着力构建"一核一圈两廊三带六群"区域发展新空间,重点推进以昆明和滇中新区为龙头的滇中城市经济圈加快发展,以及瑞丽、河口、磨憨等沿边城镇及重点旅游城市建设。全面优化省域城市空间布局,运用"点—轴"开发模式,坚持大中小城市并举,优先发展中小城市,形成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以县城为依托的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新格局,完善现代城镇体系,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到2020年,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的我省城市群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沿边口岸城镇国门形象明显提升,经济廊带城市协调发展,全省城市特色风貌突出彰显、建筑水平不断提升、房屋和设施绿色节能、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公共服务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增强,努力打造人口聚集度高、资源配置合理、经济互补性强的云南特色城市体系。

二、以城市规划引领城市发展

(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遵循高原坝区城市发展规律,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山坝统筹、规划留白、有机更新、职住平衡、分级配套、地下先行、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建立开门编制规划、阳光决策规划、开放审批规划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连续性和公开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高起点编制区域规划、特色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明确不同层级规划的地位作用、主要内容和工作机制,形成层级清晰、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城市规划体系。全面落实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统筹兼顾城市发展与产业集聚,统筹衔接城市规划与产业规划,走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的发展道路。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线,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提高城市宜居条件。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先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多规合一"统筹各级各类规划,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试点。

(四)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的强制性,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实行规划实施动态评估,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建立健全违反规划行为追究机制,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抓好城市规划检查,城市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情况。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决策规程,保障规划严格依法实施。建立完善层级分明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区)分别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以及城市规划区、重点风景区农民违法自建情况,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加强城市设计和特色风貌塑造

(五)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制定全省城市设计导则和城市街区规划设计导则,将城市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规划成果,将城市设计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环节,将城市设计监督检查纳入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全过程。注重城市设计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和文脉传承性,体现云南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从城市整体层面开展城市设计,统筹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景观视廊,精准确定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立面材料及新旧建筑、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突出做好城市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城市设计咨询研究工作。

(六)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有序开展城市老旧城区修补和更新提升,科学解决老旧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深入挖掘云南特色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建筑特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引导历史文化街区有机更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严格控制城市文物保护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加大对文物保护区及周边不协调建筑、违法建筑的清理处置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科学保护古遗址、古建筑和近代历史建筑。

 

四、提高城市建筑水平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回归建筑基本属性,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设计管理,优化提升建筑设计标准,强化设计责任追究,严把建筑设计审批关。科学审验和慎建城市地标性建筑,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加强建筑设计招投标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大力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熟悉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云南本土规划大师、建筑大师,推动建筑设计走出一条注重原创、保证质量、节约资源、传承文化的良性发展道路。

(八)保证建筑质量。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快建设"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企业诚信信息化平台,强化对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转包、分包和违规挂靠等行为。实施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力度,全面开展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建筑综合现状普查工作,排除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大力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探索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生产工厂化、建造施工装配化和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鼓励建筑企业实施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筑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支持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快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和现代组合式建筑。加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加大政策支持和调控力度,强化新型建筑材料在装配式建造中的应用。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五、推进绿色节能城市建设

(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认真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推广政策,新建和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施工图审查。2020年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到2018年全省新建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比例达到30%、绿色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比例达到50%、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用绿色建材的比例达到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绿色建材比例提高到80%。

(十一)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全能耗建筑节能评价制度,将房屋采暖、空调、照明、动力、热水等能源能耗纳入节能管理,将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等纳入审查备案内容,确保新建建筑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结合我省气候多样性特点,加强城市冬季供热采暖节能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因地制宜选择供热采暖节能方式。在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提升既有建筑能效。到2020年,全省单位建筑面积实际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节能率为70—80%的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80%以上,建成一定规模的节能率为80—90%的超低能耗精品示范建筑。

(十二)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充分发挥我省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优势,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选用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转型升级太阳能利用方式,率先在滇中城市群推广分散式光伏发电技术,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提高太阳能设备外观设计水平,增强新建太阳能设备的景观效果,加大对既有太阳能设备景观效果改造力度,使其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互协调。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到一体化标准的"三同步、一体化"。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三)加快推进棚改安居。加快推进城镇棚改,稳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危房改造,同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将九大高原湖泊周边需要拆迁改造的城中(边)村住房纳入棚改范围,"十三五"期间全省实施棚改70万户以上,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

(十四)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好各类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标准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缆线沟;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地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收费机制,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

(十五)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快建设网格化城市交通体系,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增加次干道和支路路网密度,明确不同道路功能分工,使城市路网达到合理的等级配置要求。分梯级明确新建城区面积,推动发展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生活街区。积极稳妥推广街区制,加大支路、街坊路改造力度,打通城市断头路。遴选一批城市老旧小区,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微循环改造,实施开放式小区试点。积极建设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制定规划导则,引导城市广泛利用支路、胡同小巷、社区道路发展慢行交通网络。完善城市步行道、自行车道和行人过街设施,充分发挥慢行交通网络的协同效应。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十六)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增加公共交通站点,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应用节能环保、安全性高、乘坐舒适的公共交通车辆,提高车辆舒适程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单向优先专用线等,保障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内外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客运枢纽,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优化换乘流程,缩短换乘距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建成滇中城市群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网络。到2020年,滇中城市群主要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设区城市和县级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

(十七)健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市、区、片区、邻里、街区"五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依据城市常住人口规模和城镇化发展进程,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形成以街区级设施为基础,各级设施衔接配套、布局均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城市公园免费向社会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提升社区便民服务水平,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区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顺应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需要,稳步推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城市公共服务和证照办理服务。

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十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改善城市道路排水系统,新建道路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系统,已建成的道路排水系统要抓紧升级改造,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推动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在新建建筑与小区推广使用绿色屋顶,大幅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积极采用透水铺装,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城市绿地建设,丰富山体植被,涵养水源;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加大透水铺装率。加强城市综合排水防涝整治,统筹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和排水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就地吸纳雨水和排水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和河网衔接,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提高河道输排水能力。2020年,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十九)优化提升城市自然生态功能。加快修复遭受破坏的城市山体、河流、湿地和植被,积极推进工矿企业等城市废弃土地修复利用,加快构建由城市游憩区、公共空间、生态系统和绿地系统等组成的城市生态网络体系。加大城市绿道绿廊建设力度,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实现城市内外绿地有机串联。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广泛种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树种,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建设森林城市。抓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园林绿化水平和质量,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完善城市生态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绿化覆盖率达到3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1—2个。

(二十)加强城市污水和大气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郊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处理,全面治理污水横流、河湖水体污染问题。抓好节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实现城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面发挥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大力推广中水利用,新建住宅小区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逐步推进老旧建筑中水利用改造,建立完善中水回用价格机制,支持城市水务公司经营中水业务。开展"厕所革命",实施无害化公共厕所建设,构建良好的城市厕所卫生环境。到202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7%以上。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空气污染监测体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有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

(二十一)加强城市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加大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力度,推动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接,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建成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厂。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市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餐厨垃圾粉碎处理。完善城市垃圾处理产业政策,健全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推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到2020年,力争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和建筑物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7%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城市达到60%以上。

八、改革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二)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严厉惩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三)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区要确定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综合设置机构,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动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到2017年底实现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推进综合执法,体现以人为本,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二十四)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严格队伍管理,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执法人员的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统一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规范协管队伍管理,逐步减少协管人员数量,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

(二十五)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到2016年底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办案效率。改进执法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主动接受监督,严肃追究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六)完善城市管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户籍、投融资、土地、财税、社保、行政区划等方面的改革,增强城市竞争力。加强市政管理,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城市道桥管理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公共空间,加强建筑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动静态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发布交通拥堵和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加强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综合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城市生态和市容环境管理,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城市自然生态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二十七)推进智慧城市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相融合。利用"多规合一"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加强市政设施运营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政务服务、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加强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的采集与整合,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加强技术引进与创新,因地制宜提高智慧城市建设质量。到2017年,所有城市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到2020年,全省设区城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成为智慧城市。

(二十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市场化运营,在相关领域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管理网络,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公民主人翁意识,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二十九)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消除管理薄弱部位、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新建小区必须同时设计、建设、安装电子安防设施,确保安全管控不留死角。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和气象、生物灾害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和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强化综合演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城市安全应急处置水平。

九、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城市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格局,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细化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城市工作作为一门科学,认真学习研究,真正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行家里手。

(三十一)拓宽城市发展资金渠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城市政府要将城市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省财政落实以奖代补政策,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创新投融资体制,放大财政投资效应,增强城市建设的投资导向能力,设计多种形式的城市建设金融产品,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PPP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十二)完善执法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健全法规保障体系,实现改革创新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协作机制,依法打击阻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畅通城市管理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渠道,加强法律指导,及时依法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

(三十三)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每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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