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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标准)

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2016-11-11 09:33:09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石峰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响石岭街道(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株洲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2016年10月5日

附件

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石峰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

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1]12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15号)

二、征收范围:响石岭街道(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户,可以购买由石峰区政府提供的团购商品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须临时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4、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5、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按实际应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6、附属设施补偿:有线电视移装300元/台、电话机移装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浴霸移装80元/台、管道煤气2350元/户、宽带网300元/户。

7、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建筑,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征收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8、征收住宅房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征收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具体按照株政发〔2010〕38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9、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街一楼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使用,分别按照株政发〔2010〕38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10、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的,给予每套(户)50000元购房补助。

六、产权调换原则及房源

(一)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每户限购一套。

2、先计算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再根据所选产权调换房面积、价格计算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冲抵购房款,冲抵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冲抵后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缴纳。

3、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栋号、房号、面积、价格、差价结算方式,再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定购房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房源情况

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3-5家品质楼盘团购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标准

1、按期搬迁奖: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

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奖励220元/㎡;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1-90日内奖励110元/㎡。

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

4、寻找房源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3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奖励性补贴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八、实施步骤

1、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依法确定评估机构,公示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并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项目征收。

九、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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