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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需要消除体制障碍

来源:互联网2011-04-12 09:33:25

         有关专家认为,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阻碍人口合理流动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虽然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口号,但却是中国领导人和广大民众几十年的梦想。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们就主张消灭三大差别,缩小城乡差距。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思路逐步清晰,城乡一体化推进呈现良好势头,但因一些体制和具体制度还在阻碍着城乡统筹发展,亟待加快改革步伐。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走向城乡一体化’高层研讨会暨《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发布会”日前在北京举行。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以及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潘晨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朱善利、于鸿君等出席会议。会议分析了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阻碍人口合理流动的现有户籍制度,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厉以宁认为,让农民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是靠增加政府投入或放宽信贷就能解决的。只有不失时机地进行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机会,才是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当前,打破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也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术界必须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在理论上率先突破,摆脱一切束缚城乡二元体制问题解决的思想桎梏,在全社会营造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的氛围;必须在政策、法律、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变革,尽快扭转城乡差距扩大趋势;必须勇于探索实践,统筹城乡试验区要大胆改革试验,开辟一条新路。

         蓝皮书指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将大大促进社会的稳定,而不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将推动城市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会因加重城市的负担而阻碍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不会阻碍城市经济改革的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不是要消灭农村和农民,也不是要把农村变成城镇,把农民改变为职工,而主要是使农村和城市的差别大大缩小,使农民充分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在社会方面享受同样的待遇。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打破二元体制

        有专家认为,当前,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农村金融发展之所以迟缓,则又归因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归因于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农民目前同产权无缘。对承包的土地,没有产权;对宅基地,没有产权;甚至对宅基地上的住房也没有产权,连房产证都没有,这是不合理的。由于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他们既无法出售,也不能抵押,从而制约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这不仅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严重阻碍城镇化进程。

         厉以宁指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农民的土地(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保护实际上是不明晰、不到位的,这个问题亟需解决。对于城市化,世界上已经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西欧一些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内没有出现“贫民窟”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根据农民意愿进行流转和抵押,农民通过土地和农村住房的流转或抵押,可以得到一笔资金,这有助于他们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并成为城市居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农民住房,理应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应当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流转和抵押的办法,保护和实现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的应有权益。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实际使用已经使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使用权变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权利。针对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确认,赋予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产权,这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搞活农村经济和金融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而且,如何处理宅基地问题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和他们的意愿,不能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有专家呼吁,今后法制建设应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产权落实和产权保护。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议适时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通过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产权制度的改革激活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当前应积极探索宅基地及其上面农民建造的住宅抵押的有效途径,总结一些地方将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给信用社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等做法,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试点。再就是要积极实现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的可转让性,至少可以让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经验逐步推广。

        户籍改革方向是取消人口流动限制

         破解城乡户籍问题,是城乡统筹发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各地探索城乡户籍改革的实践一直在进行,经历了不少失败,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能够在全国广泛推行的成功模式。

         潘晨光认为,户籍改革的最终方向和目的是取消现有户籍规定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允许所有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迁移到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自动获得当地居民的身份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根据户籍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目的,改革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落户的事前审批制度,取消所有户口准入条件,允许所有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二是任何公民在其常住地区,都拥有当地居民的公共权利,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中国社科院博士赵慧英指出,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不能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相提并论,不应成为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平衡城乡居民利益的一个筹码。正如我们不能在赋予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考虑没收他们的财产一样。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不能认为给予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户口性质和社会保障待遇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土地权益。相反,我们应该重视的是如何采取合理的措施在改革中对这种农民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进行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厉以宁认为,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可以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实现的多种方式,可以尝试“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通过创新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形式,例如抵押、入股、租赁、信托等方式,在农民实现自我身份转变的同时,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以集中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收益,作为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权益实现形式,为农民提供转户后生存和发展的财产性资本。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兼顾好农民对承包地与宅基地的权益诉求。通过承包地与宅基地的“放活”,将农民对土地的实物依赖转换为对土地资产权益的依靠,则有望大大减低户籍制度的阻力。

         要推动双向的城乡一体化

          蓝皮书指出,迄今为止,我国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是单向的。双向的城乡一体化是指农民可以迁往城市居住,可以在城市工作或经营企业,而城市居民也可以迁往农村居住,可以在农村工作或经营企业。中国目前的城乡一体化之所以是单向的(即只有农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而不存在城市居民向农村的迁移),关键不仅在于城乡居民的户籍是分列的,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土地制度是二元结构的,即城市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农村实行的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二元化的土地制度是双向城乡一体化的体制障碍。

         有专家强调,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入股、置换、抵押或转让,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双向的城乡一体化具有试行并逐步推广的制度条件。双向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一方面可使农民“带资进城”,加快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城里愿意迁到农村的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如愿以偿,“带资带技术下乡”,在乡下生活、工作、投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也将随之取消,代之以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制度。随着双向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不仅传统的服务业会进一步发展,而且现代服务业也会迅速发展。内需将会有大的突破,中国经济也会转入以居民消费拉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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