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网站2016-11-02 11:13:53
近日公布的《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在合江县城主城区(马街组团、旧城组团、少岷组团和西扩新区)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政府给予普通住宅购房户100元/㎡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商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助。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合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合江城乡统筹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本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泸市府办发〔2016〕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购房补助
建立政府、企业、市场和金融机构联动机制,设立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书面申请。
(一)购房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
1.在县城主城区(马街组团、旧城组团、少岷组团和西扩新区)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政府给予普通住宅购房户100元/㎡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商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助。
2.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鼓励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对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并转为城镇户籍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政府另给予1万元/户补助。
(二)购房补助申报审批发放流程
1.申报材料:购房补助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人缴纳契税税票(前述申报材料均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对于符合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可由购房人自行申请,也可由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集中申请。申请人(代理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县住建局房屋数据中心申请办理,经审核合格的,通过县购房补助发放资金专户,发放到购房人账户。
二、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一套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公积金贷款余额未结清前,不支持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三)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公积金签约项目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贷款发放额的5%。
(五)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六)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未能及时提供销售票据的,缴存职工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正式购房收据、身份证提取公积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目标考核。
四、积极扶持开发企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分期建设
在我县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面积 50亩(含)以上的,调整为“分期建设(只能分两期)在缴清宗地土地款60﹪(含)以上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按土地出让金80%的比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缴清宗地土地款50%(含)以上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按土地出让金70%的比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由开发企业出具土地出让金缴款承诺,出具承诺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60%以上土地款。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商业用房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全部缴清。人防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之前缴纳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全部缴清。
3.为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开发项目未售房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8个月内缓缴。缓缴维修资金需用企业资产作抵押,开发企业缴存完所有维修资金后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资产。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政府依法处理。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子女,下同),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六、本办法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七、本办法实施由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5月15日截止。已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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