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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最新)

来源:阜阳市国土资源局2017-03-01 09:36:52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印发了《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阜国土资[2016]763号)(以下统称《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阜阳市作为皖北地区农业大市,人口基数大,农民对宅基地刚性需求强烈,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当前农村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市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等现象比较严重,每年涉土信访量较大。亟需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1.保障农民法定权利,遏制违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结婚分户、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户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报市甚至省级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可用于农民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农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难以得到批准,在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非法占地建住宅。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使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并解决违法占地建住宅的问题。

2.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由于缺少宅基地退出机制,“空心村”问题愈加突出。同时,传统的“一户一宅”单宗分散方式分配宅基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宅基地人均面积高,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需要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完善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相关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3.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文件,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需要市里出台具体政策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加强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科学编制规划是管好宅基地的前提,《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规划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用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农村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为严格规划实施,《办法》对农村宅基地选址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河道、公路控制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等情形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

三、推进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建设,严格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规定,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受理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申请,应当整村推进集中兴建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因实施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其他原因,明确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采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四、规范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宅基地标准化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以及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须依次经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建设程序。《办法》还专门规定了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须通过公示、申报、审核、审批流程。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出具验收审查意见书。

五、建立“双平衡”机制,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

为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办法》规定了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两项制度,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起“双平衡”机制,即建立“耕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是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不再与用地指标挂钩,可以根据县级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民建房确需占农用地的数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实现对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二是建立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在县域范围内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耕地与建设用地”数量的“双平衡”。为了防止耕地只占不补,《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六、建立宅基地调换、退出补偿和奖励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办法》退出调剂宅基地以及退出奖励机制。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宅基地退出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签订宅基地退出合同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奖补资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七、切实加强监管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宅基地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集体齐抓共管,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才能建立起良好有序的用地秩序。为强化监管,《办法》从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乡镇、村。二是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用于村庄规划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实行动态监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台账和动态数据库,实现宅基地审批、登记、变更等“一张图”动态监管。并建立全程服务、跟踪管理制度和动态巡查制度。四是建立举报惩处制度。使宅基地日常管理公开透明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更多项目请了解颖上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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