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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16〕161号

来源:鄂尔多斯人民政府2016-09-27 09:17:3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鄂府发〔2016〕1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陈政高部长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着力优化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旗区作为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征收安置、完善配套和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精准施策。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去库存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工程。认真开展棚户区摸底调查,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台账档案,完善配套推进工作机制,精准推进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异地安置,市域统筹。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异地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推行市域范围内房屋等价值异地安置模式,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异地安置比例。

(四)完善配套,提升品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同步推进棚户区安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征拆片区绿化、硬化、亮化、美化力度,着力优化和改善人居环境,持续提升城镇品质。

(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组织征收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棚户区改造。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及广大征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棚户区改造政策的知晓率,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浓厚氛围。

三、目标任务

把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举全市之力集中开展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利用两年时间,改造棚户区52395户,其中2016年改造30159户、2017年改造22236户;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率先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

四、重点工作

(一)认真开展摸底调查。逐户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台账档案。在全面摸清全市棚户区底数、面积、类型、安置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棚户区信息台账、商品房库存台账、征拆户需求台账、房屋征收台账、安置房采购台账等相关档案资料,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奠定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配套制定方案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实施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配套政策、措施、办法和流程。坚持分类指导、大胆创新,鼓励各旗区创新棚户区改造机制和模式,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积极破解各种难题。(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推行房屋和土地兑换安置模式。各旗区要充分借鉴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推行棚户区改造房屋兑换凭证和土地兑换凭证的经验,在本辖区内推广房屋与土地兑换凭证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加强与其它旗区间的联动,提高棚户区改造安置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各旗区要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凭证审核、发行、流通、兑换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凭证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推行市域范围内异地安置。不再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全部实行货币化异地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按照1∶1.3的调换比例安置。在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它旗棚户区居民到中心城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选择安置住房,享受中心城区购房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五)推行棚改“共有产权”模式。探索制定全市房屋“共有产权”实施办法,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积极破解大户型存量商品房消化难题。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大户型房屋作为安置房源,共有产权房屋面积控制在置换或购买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以内,共有产权房屋征收人持有的产权部分按照双方约定期限,由征拆户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租赁和分期付款等方式,逐年回购剩余产权。同时,以各旗区为主体成立国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具体负责共有产权部分的管理运营。同时,积极推行“并户安置”模式,鼓励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征拆户选择大户型房源合并安置。(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六)推进在建房地产项目收尾完工。有效落实安置房源,建立在建房地产项目推进台账,合理调整在建项目规划,优化房地产户型结构,创新在建项目推进模式,通过设立“共管账户”破解资金难题,想方设法推进在建房地产项目收尾完工。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规划、用地、竣工备案和产权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

(七)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各旗区要切实畅通存量商品房源(完工和在建)信息渠道,积极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创新设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服务大厅,全力做好供需双方信息对接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

(八)依法公开采购安置房源。坚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相关规定,依法公开采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确保采购过程依法、透明、公开、公正。(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九)同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征拆和安置区域规划管控,重点围绕“强功能、补短板”,优化调整功能用地布局。同步完善安置小区及周边区域道路和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硬化、亮化、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统筹配套安置小区商业、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提升城镇建设品质。同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时将安置小区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范围,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电业局)

(十)依法依规推进棚改。坚持“先安置、后征收、再拆迁”的模式,严格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组织开展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同时,要做实做细做深群众工作,强化司法保障、法律服务、信访维稳等工作,有效减少或避免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一)统筹消化非住宅库存。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利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改建一批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双创”基地,大力开发旅游度假、休闲养老、健康养生、教育体育、文化创意等产业,积极发展商圈经济和楼宇经济,强化产业支撑,助推产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十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积极破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难题,创新融资工作机制,推进优质资产打包重组,组建市级国有房屋运营管理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承接主体,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等工作。强化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协调对接,积极争取相关金融机构提高棚户区户均贷款额度;加大跟踪落实力度,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十三)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十四)认真落实契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屋征收拆迁相关优惠政策,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房屋被征收异地安置的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只征收差价部分契税。(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十五)积极防范风险。建立完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统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十六)强化棚改资金平衡。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成本测算工作,认真开展资金平衡研究,全面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科学编制征拆片区土地利用规划,强化征拆和安置片区项目管控,统筹利用征拆片区土地资源,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平衡。(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有序推进,市委、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和市级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旗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党政“一把手”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形成市、旗区、街道、社区干部包联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尽快研究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包联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领本单位县处级后备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等精干力量赴所包联的旗区,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全力搞好协调服务。

(三)强化调度推进。市委、市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旗区也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督查、调度和推进力度,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用足用好用活国家、自治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强化同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接,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主动协调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各旗区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考核评价。市委、市人民政府将推进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工作纳入对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旗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跟进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设计审计、法律服务、司法保障、信访维稳等工作举措,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依法有序推进。

(七)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努力营造合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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