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09-08 10:57:44
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和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6〕23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按照本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492号)要求和2016年本市农业生态专项实施方案(沪农委〔2016〕62号),现将中央和市级财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粮棉油生产补贴)、农业生态专项(绿肥、商品有机肥、耕地保育)以及补贴发放工作经费等资金(含清算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抓紧拨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依据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棉油生产补贴)。2016年继续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492号)要求执行。
(二)绿肥种植补贴。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5〕92号)中绿肥年度种植目标任务,以上年度绿肥实际种植情况为依据分配2016年补贴资金。同时,按照《关于调整2015年冬季深耕作业补贴的通知》(沪农委〔2015〕349号)精神,绿肥补贴资金与冬季深耕作业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三)商品有机肥施用补贴。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2016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1号)要求执行。
(四)农业生态专项(耕地保育)资金。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农业生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61号)要求执行。
(五)补贴发放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建〔2014〕378号)精神,中央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经费按水稻种植农户数、合作社或农场及种植面积等分配因素和权重,数据均来源于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同时,对落实补贴政策不到位,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10%比例扣减当年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种粮补贴面积核实、公示、农用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涉农监管平台建设等相关支出。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核实环节要做到签字确认,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并做好补贴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间节点上报面积核实报告,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经费范围使用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对乡镇、村等负责该项工作的基层单位的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并加强对工作经费监管,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执法检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实施效果。
附件:
1.粮棉油生产补贴资金2015年清算和2016年预拨明细表
2.2016年绿肥、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拨付明细和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经费补助表
3.2016年农业生态专项(耕地保育)资金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转自:http://www.shac.gov.cn/xxgk/xxgkml/snwgzyw/nyzj/201609/t20160907_1619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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