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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2016-11-16 08:52:35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浦政文〔2016〕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6〕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和《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如下: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二)补贴依据与标准。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耕地面积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下达,我县本年度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县国土局提供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各乡镇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确权耕地面积中选定一种类型作为补贴依据,补贴标准每亩59.6元。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要确保资金用到种粮大户上。

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政策衔接。2016年起不再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用于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央补贴资金应收回统一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今年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水稻种植保险农户保费,从“三项补贴资金”中列支。

(四)资金发放形式。全县统一实行“一折(卡)通”发放形式,通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发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到农户。

(五)工作经费安排。各乡镇场工作经费每亩安排0.3元,剩余资金作为农业局办理该业务的工作经费。

二、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从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乡镇场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专人负责,做好呈报手续,切实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每个农户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存在异议要及时纠正重新公示,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内容由乡镇驻村干部负责拍照,照片统一用A4纸打印,并经驻村干部、村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依据户承包耕地面积据实申报,村核查、乡镇场审定(乡镇场经办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及单位盖章)后公示无异议报县农业局、财政局,首先各乡镇(场)负责对各村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县农业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全县补贴工作监督检查。

(三)要加严格执行农业支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场)本着认真负责态度,按照补贴对象认定标准如实申报核实,严格执行农业支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73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让群众理解认可,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彻底杜绝虚报冒领、套取、贪污、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由于上级政策调整,《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浦政文﹝2016﹞17号)和《漳浦县财政局 农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浦财农﹝2016﹞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漳浦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转自:http://www.zhangpu.gov.cn/NewContent.aspx?NewsID=1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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