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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最新建设工作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09-05 09:08:32

桂政办发〔2016〕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融资方式和运作模式,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城市居民住有所居、农村贫困群众安全住房需求,推动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实施广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基础上(项目调整的除外),制定广西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目标:2015—2017年,实施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41.79万套(其中2015年18.13万套、2016年12.91万套、2017年10.75万套)。

2.根据国家下达广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预下达2016年任务,并根据2016年任务测算2017年任务量,制定广西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目标:2015—2017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61万户(其中2015年29.7万户、2016年17万户、2017年14.3万户)。

3.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配套基础设施功能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运行更加安全,群众生活更加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

(一)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三五”规划,理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台账,认真测算棚户区改造投资需求,包括安置住房建设、货币化安置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需求,尽快编制完成本地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将城市危房改造和国有企业危旧房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并优先安排,明确安置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地要抓紧推进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内、外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排水、供气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加快编制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积极支持纳入政府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的商品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养老、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地要研究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落实2015—2017年货币化安置目标,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应与实物安置方式同等享受税收、财政资金补助、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等政策支持。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号)要求,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购买服务供应商,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要充分论证今后购买服务支出的财政承受能力,购买服务资金原则上要从既有预算安排中解决,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的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向自治区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自治区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地应在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BOT)、给予一定的开发权(经营权)或与经营性较强项目捆绑综合开发等各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形式,深化PPP合作,推动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和完善。

(六)积极支持构建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支持各级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非国有上市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自治区、市、县(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七)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效能。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增加预授信额度,拓展支持范围,创新融资方式,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公司自营以及PPP等模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依据协议或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承接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

(八)加快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的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切实落实在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以函代证”模式,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和年度用款需求申报提款,避免提前提款。同时要加强贷款使用情况监控,已提取贷款的项目要千方百计加快项目进度,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的沟通协调,及时拨付用款,避免资金滞留,降低融资成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协调组织项目业主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接,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衔接,确保贷款投向合规。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依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抓紧编制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户;要提前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农村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公示和建设选址等前期工作,为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奠定良好基础;要做好动员,让农村危房改造户了解危房改造申请的条件、程序、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建设时限和政策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政策,规范建设行为。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检查核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严格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将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主要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片包干给当地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每一位负责人,将农村危房改造“明白卡”发放给每一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既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指导危房改造,又避免某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切实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一户一档”制度,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户签订好建房协议,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农居。充分发挥驻村干部作用,强化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所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必须通过驻村干部或第一书记或新农村指导员的签字认可,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监督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厅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各有关市、县(市、区)的审计工作,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顺利进行。

(三)拓宽渠道,确保资金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按照

与国家1∶1的比例落实。各市、县(市、区)也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帮助特别贫困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筹措建设资金,如通过组织优惠贷款、贴息贷款、社会捐资和发挥企业、村民结对帮扶等形式,确保特别贫困农户能建起安全住房。

(四)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地要按照《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危房改造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要将全部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手中;资金拨付要严格实行“一卡(折)通”进行拨付。

(五)加强服务,确保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组织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

求的标准图集免费提供农民建房使用,组织技术力量走村入户,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特别是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危房改造的指导服务,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并符合农房风貌管控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作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领导和组织协调职能,抓紧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资金保障,切实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到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国土资源厅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把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切实落实政府各项扶持政策。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应纳入当地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常态化受理机制,落实简化报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税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各执收单位要切实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邮政、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等设施专营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各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棚户区改造进展、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等情况,列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内容定期通报,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员进驻督办或约谈。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管力度,各级审计机关对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建立常态巡查和考核问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进度、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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