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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20 09:36:23

豫政〔2015〕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快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推动我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2017年,全省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00万套和农村危房60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科学编制计划

(一)编制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编制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计划应涵盖以下范围:城镇棚户区,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旧房和群众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未改造的垦区棚户区,国有工矿、采煤沉陷区,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企业棚户区及配套设施。

(二)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编制工作。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年计划,确保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地要对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省辖市、县(市)在安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项目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要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省辖市、县(市),要适度控制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支持措施。从2016年起,各项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将重点向货币化安置项目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手续办理,减免相关收费,出台补偿奖励等措施。

四、创新棚户区改造融资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根据我省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省财政厅要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因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省辖市、县(市),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进行市场化融资,积极完善项目融资所需的审批手续和贷款条件,争取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提供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要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征收补偿公告要求、具体征收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或房源购买方案作为贷款发放条件。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部分要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征收补偿公告要求、具体征收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贷款发放条件;建设部分要将项目取得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表)、环评批复、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四项审批手续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三)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

(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将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

五、强化棚户区改造要素保障

(一)保障土地供应。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指标,及时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容积率管理,防止容积率过高。棚户区改造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加强资金支持。要及时足额下拔中央及省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扩大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承接主体的合作,建立信贷资金、各类债券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税费优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政府购买服务成本。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

(四)开通绿色通道。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优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审联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压缩审批时限。

六、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一)编制工作计划。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工作,尽快摸清符合补助政策的农村现存危房数量,以此为基数,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实施步骤,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落实责任主体。县级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做到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各地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保障资金经费。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相关规定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可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农村残疾人家庭以及特别困难的危房改造户给予额外补助。省级财政要逐年提高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标准,争取从2017年起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严格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严格档案管理,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三门峡市和固始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积极申请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省财政厅负责积极申请国家各类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在各省辖市、县(市)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时,统筹安排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供地政策,保障土地供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督导政策落实。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国有农场棚户区、危旧房的调查摸底、改造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省监察、审计、民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项目筹备。各级政府要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前谋划下一年度改造规模,在下年度3月底前办理完前期手续。

(三)强化工作督查。要严格落实督查制度,强化对各省辖市、县(市)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工作明显滞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政府将进行约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实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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