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11-02 14:01:0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调整完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完善方案》,抓紧对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方案务必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的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各项规划目标,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目标为总控,坚持我省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规划,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严格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规划》各项指标调整按照总量控制逐级落实的基本要求进行。围绕《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我省目标,合理调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11项指标。
(一)耕地保有量。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量质并重、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国家下达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全省耕地保护空间格局,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为498.4700万公顷。
在2014年全省实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对于依法依规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外,其余耕地均予以保护。张掖、酒泉、武威、嘉峪关等二次调查查明耕地增加区域,要将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纳入耕地保有量进行保护。陇南山区等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沙化耕地区域,按照国家生态建设需要,逐步进行退耕。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为399.0000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0.05%。
各地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基本农田布局作适当调整,可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同时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区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略有增加、布局更加优化。金昌、嘉峪关、白银等基本农田保护率较高区域,要统筹做好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协调。定西、兰州、甘南等耕地质量较低区域要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提升耕地质量。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不断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4.8700万公顷,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20.7951万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11.9203万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8.7945万公顷。
2014年我省建设用地面积为88.2996万公顷,2015—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净增量为6.5704万公顷。受国家下达建设用地总规模目标限制,调整后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偏紧,各地要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通过加大废弃农村居民点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闲置土地及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等多种措施,增加土地利用面积。
(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等。按照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优化空间布局、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用地,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75.7660万公顷、24.1011万公顷、19.1040万公顷。
2014年全省城乡、城镇工矿、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71.5495万公顷、19.6388万公顷、16.7501万公顷,2015—2020年全省各指标增量分别为4.2165万公顷、4.4623万公顷、2.3539万公顷。
(五)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2014年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82平方米,至规划期末需下降22平方米。
(六)其他指标。合理安排生态用地空间,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到2020年,全省园地、林地、牧草地规划目标为32.0500万公顷、626.4900万公顷、595.9500万公顷。
2014年,全省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分别为25.7900万公顷、610.0400万公顷、592.1700万公顷,2015—2020年还需分别增加6.2600万公顷、16.4500万公顷、3.7800万公顷。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从严控制各项规划任务落实。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各项指标从上而下下达,逐级落实、严格控制,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
(二)统筹区域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存量建设用地压减规模,在科学预测“十三五”用地需求、摸清地方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保证“十三五”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三)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规划调整完善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进一步协调相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相关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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