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政府网2016-09-01 16:30:20
湖南省为加快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对湖泊养殖和山塘养殖,各地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行。
(四)总体目标。力争到2019年底,通过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Ⅱ类及以上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所有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标准;其他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Ⅳ类及以上标准。水库渔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达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水库渔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水库水域资源和渔业资源调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科研院所开展养殖容量评估,科学制定以养殖容量为基础的渔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根据当地交通、水流、水质等因素和水面功能,合理界定可养区、控制区和禁养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要依据水库的水源、面积、营养盐和浮游生物状况,科学确定养殖方式及容量,并按规定发放养殖许可证,凭证养殖。到2017年底,全省大中型水库全部完成水库水域资源和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价及《水库渔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库渔业资源调查可按《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L167)进行,鱼产力评估可按《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 563)进行。
(二)严格规范水库渔业投入品使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一切投肥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所有投饵养殖;在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可适当施用经发酵腐熟的有机肥,其中水交换率过高的水库、透明度经常小于30cm的水库、水草覆盖率超过20%的水库,不应施肥养鱼。饲料使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鱼药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类药物防治鱼类病害。
(三)全面整治水库网箱、网围、网拦养殖。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用网箱、网围、网拦养殖方式(进行不投饵鲢鳙鱼种培育和科研用的网箱除外,但需经水库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部门同意),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和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内严禁新增网箱、网围、网拦养殖,现有网箱、网围、网拦养殖要逐步退出。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网箱养殖面积不应超过水库渔业面积(指水库死水位至设计正常水位之间2/3高程处的相应水位所对应的水面面积)的0.4%,网箱设置应选择在水面较宽、光照充足、水位变化不大、有缓流的区域(水库大坝、航道和码头附近不得设置网箱养鱼)。同时要合理布局,控制局部网箱养殖规模。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围网、拦网养殖应选择湾口较小、湾内开阔、地势平坦、基础坚实、避风向阳的库湾库汊进行,且围网和拦网应保持良好的水交换性能。同时要严格控制数量,不得新增围网拦网养殖。
(四)严格控制水库养殖容量。各地要依据资源调查和容纳量评估确定水库可养量,严禁超负荷养殖。没有开展水库资源调查和容纳量评估的水库,可按水库渔业面积估算水库鱼产量和鱼种投放量。其中多年达不到设计正常水位的水库,按死水位至连续多年平均水位的2/3高程处相应的水面面积作为渔业面积,新建水库的渔业面积采用核定设计养鱼面积。根据渔业面积大小可按>10000 hm2、1000-10000 hm2、100-1000 hm2、≤100 hm2将水库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水面的水库鱼产量为75-150 kg/hm2、Ⅱ级水面为150-300 kg/hm2、Ⅲ级水面为300-600 kg/hm2、Ⅳ级水面≥600 kg/hm2。鱼种投放量可依鱼产量和鱼种放养效益确定,其中鱼种放养效益为回捕产量与投放水库鱼种重量的比值,Ⅰ级水面鱼种放养效益为5-7、Ⅱ级水面为6-8、Ⅲ级水面为7-9、Ⅳ级水面为8-10。
(五)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不同类型水库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引导水库经营者严格按照无公害养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造成水库水质污染。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可选择天然生态养殖模式,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之路。养殖鱼类应以滤食性鱼类为主,其中鲢、鳙、三角鲂等滤食性鱼类的投放比例应占到80%-90%。鱼种投放宜投放1龄以上规格的鱼种,种质符合GB/T11777的规定。其他水库可根据水库容纳量及生态环境条件和主要养殖种类的生物学特性、生态习性,构建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模式。以养殖功能为主的小Ⅱ型水库可按照无公害的生产标准发展高效养殖模式。环境条件好、风景优美的水库可适当增建必要的休闲设施,发展各种类型的休闲渔业,增加渔业收入,提高渔业品位。
(六)切实加强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各地要加强对水库渔业资源的保护,不得采取炸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方式和使用非法渔具等,不应过度捕捞亲鱼和幼鱼。在大中型水库应根据增殖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点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在鱼类繁殖季节,应在水库入水口、沿岸浅水带等鱼类自然繁殖区域设置人工鱼巢等。水库渔业捕捞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总可捕捞量。严格捕捞许可制度,实行限额捕捞。严格水库渔政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库渔业资源行为。加强对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山塘淤泥处置的监管,维护水库水域公共安全。
(七)认真清理规范水库养殖合同。对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各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规范完善养殖合同,明确规范投肥行为、水库水质管理和违约责任。如发现有投放化肥等破坏水库水质的行为,或水库水质经连续2次综合检测不达标的,由发包方按协议约定终止养殖合同。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和水库产权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综合经营利用情况、水产养殖情况(特别是投饵投肥情况)、周边污水排放情况、下游用水情况。在调查基础上,由渔业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12月底前报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规范水库渔业利用、保护水库水质的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养殖户的支持,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四)落实资金支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财政部门要整合相关资金,支持规范水库渔业利用保护水库水质实施工作。要保障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渔业、环保、水利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证的发放,对因投肥造成污染事故的,水质连续2次综合检测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事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要将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纳入鱼类人工增殖放流范围,规范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大中型水库水质的定期检测和其他水库水质的不定期抽检,检测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渔业部门),并与水利、渔业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共享;鼓励养殖单位自主开展水质检测,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和渔政部门报告检测结果。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质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清理规范水库养殖合同的监督检查,凡是已签订养殖合同中没有水质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相关内容的,必须尽快续签完善。海事、航道等部门在巡航中发现养殖影响通航环境的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渔业部门,由渔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观念,完善水库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将养殖水域的生态补偿法制化、规范化。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投放化肥、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周边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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