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1-12-21 16:35:35
为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持续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作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以四厅委名义联合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现对《通知》制定予以说明。
一、《通知》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强力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亟待提高、管理不规范的短板十分明显。部分项目建成后没有专业的运营单位,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建成项目设施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低等问题突出,因此,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责任落实、运行经费保障、污水处理收费、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设施运营维护、应急保障等环节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有助于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减排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四十七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节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三是深入推进《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的必然要求。《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明确要求:规范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县域打包推进的建设模式,将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截止到8月底,全省累计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达到671个,总处理能力106.2万吨/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45.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亟待规范。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分别从目标要求、维护管理、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厂网一体、专业运维,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原则。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县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打包委托专业单位运营管理,将运营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求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达到50%,进水COD浓度达到100毫克/升,出水稳定达到设计排放标准。污泥实现规范化处理。要求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符合要求。
第二部分,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分别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污泥和安全应急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快验收调试,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运营责任单位要制定处理设施和管网的运营管理方案,建立“一厂一档”,全面实施智慧管理。鼓励对已建成运行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后评估,优化建设运行方案。二是完善收集管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原则,重点推进学校、机关、饭店等13类排水户的截污纳管。明确每年管网维护不少于2次。三是强化跟踪管理,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要求配套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四是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要求运营责任单位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开展培训。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停运,确需停运的,要提前报告。
第三部分,强化绩效考核。包括做好化验检测、严格考核标准、落实绩效付费、加强诚信管理四个方面。各地要严格制定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考核标准,根据在线监测及相关运营管理情况,落实绩效付费。省财政和住建部门将联合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财政预算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部分,强化经费保障。包括落实财政预算保障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要求全面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的最低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引导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三、意见征求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专家和市县主管部门调研座谈,与相关厅局进行沟通交流,并两次征求14个市州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第二轮征求意见中,收到各市州主管部门、部分县级主管部门和省城建行业协会共反馈意见31条,张家界、株洲等7个市州未反馈或反馈无意见,采纳(部分采纳)24条,不采纳7条,不采纳的原因主要有所提意见与国家规范标准不符、所提意见涉及市县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所提意见与工作实际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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