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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2016-03-15 16:36: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4〕5号),结合益阳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效益。

2.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总体推进村庄改造、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3.坚持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与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相分离。

4.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者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相适应,实行权责挂钩、利责同担。

5.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规划设计及变更、工程验收,必须真正实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

(二)工作目标

1.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通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开发整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或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利用,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生态防护等建设,改善耕作条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努力实现“田成块、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

2.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规模效益。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的方式,改造一批旧村镇,建设一批新村镇,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4.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法制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程序,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扭转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局面。

二、理顺建设管理体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市监管、县主管、乡实施”的管理模式进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建管分离、权责对等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两级工作平台,即各区县(市)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发展工作平台和各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平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实施省、市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选址、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变更设计、工程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对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核实和初审,负责本辖区内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后的施工监管和项目的工程初验,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成果移交和工程后期管护的监管。

三、强化项目监管

(一)完善项目申报程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村自愿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勘、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市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法定要求和程序立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依法招标,统一聘请列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标,统一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按规定推进电子招投标,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逐步推进电子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设置违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资料,须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土资源、财政及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中标结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部门、监理单位、基层群众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巡查监督机制。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加,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二是建立村民质量监督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选项目区村民代表监督员,按照项目的大小由3-5人组成村民质量监督小组,所有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变更和工程验收都必须经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签字认可后才能申请和上报。三是进一步完善项目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完成时限、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规划设计变更等都必须挂牌公示或公告,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作用。四是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规定负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负责人工程项目责任终身制。

(四)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预算和统筹,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拨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当年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直接效益分析等情况。抓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五)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管理。根据《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益监〔2013〕2号)精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预(决)算审计,并实行分级负责。

(六)严格项目验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初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机制

(一)完善管护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成果移交给村集体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成立项目后续管护小组,形成“镇负责、村管理”的管护机制。

(二)强化管护责任。镇、村签订管护责任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管护目标和职责,确定管护责任人员,推进专业管护与群防群护相结合。

(三)建立专项资金。县、乡两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各方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统一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验收与绩效评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土地综合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区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管理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实施统一规范,快速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工程施工监管、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新增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项目的立项,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统筹与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拨付、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加强土壤改良和后续培肥技术指导,监督项目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进行地力评价。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等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整治项目中农田水利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及项目区的绿化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项目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港口码头建设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市本级、指导县级规划部门做好村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以及垃圾最终处理行业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土壤修复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区划调整及统筹农村福利事业建设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并对部分项目实施审计。

市农村办负责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沼气、太阳能利用与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市电力、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低产良田改造资金、扶贫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资金进行整合,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及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作出年度资金安排。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按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计划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整治区域和规模、内容、期限、新增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考核验收、指标回购和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

(四)建立考评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运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出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或者相关问题经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以及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的各项工作。各乡镇、村干部要深入到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和谐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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