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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2016-08-26 09:20:15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鲁农财字〔2016〕53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粮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下同)补贴面积核定和资金发放工作,提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种粮大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种植规模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其中,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三)租种合同符合要求。种粮大户租种土地时,与农户(土地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提供原始票据。提供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适应的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 

二、申报流程及工作职责

(一)种粮大户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表(见附件1)及大户本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生产资料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种粮大户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户籍人口均可申报;对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二)村初核。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核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将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录入到齐鲁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流程是否完备等。根据审核结果,认真测算资金需求,如实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植面积、补贴数额等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五)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及时把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的“一本通”账户中,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部门。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早做好政策宣传,根据当地小麦、水稻生产实际,自行确定种粮大户申报时间,做好统计汇总,并填写种粮大户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今年于9月20日前上报。 

(二)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部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种粮大户申报表
  2.种粮大户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3日

转自:http://sdny.gov.cn/zwgk/tfwj/cwc_2294/201608/t20160824_486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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