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10-27 09:54:22
中土函〔2016〕39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促进中山市设施农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种植业设施农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饲料配制场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水肥一体化”技术设施、配药用房、必要管理用房及其它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要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资、用于农产品临时存储的仓库或冷库、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或其他作物临时仓储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四)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一)各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应制定相应的农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布局设施农用地,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设施农用地发展空间,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列入省、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因发展设施农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的规定申请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
(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按以下标准执行:
1.附属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其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或园区: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的作物品种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土地使用者与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需将项目建设方案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土地使用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签订三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明确设施用途,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用地范围使用;
(四)对设施用地存在破坏土壤耕作层行为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制定复垦措施和计划,明确复垦时间,纳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协议三方按照制定的复垦措施和计划,共同协商和明确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使用和监管等内容,以保证复垦落实,所在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及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在用地协议终止前监督土地使用者履行复垦责任;
(五)土地使用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申请程序。
1.土地使用者在镇(区)国土及农业部门指导下,与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和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协商土地租用和项目建设方案,并组织相关申请材料;
2.协商一致后,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应将项目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土地使用者再与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签订三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镇区国土、农业部门按职能进行初审;
3.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将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及土地使用者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凭证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农业、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市级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汇总联合发文反馈至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
(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如涉及水产养殖,则应再加一份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1.《中山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公告;
3.《中山市设施农用地初步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
4.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和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签订的三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经公告10天后无异议方能签订);
5.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并经市地理信息系统中心入库的项目用地宗地图,“业务类型代码”一栏需备注“设施农用地”,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包括项目用地总范围线和设施用地范围线,比例尺要求1:2000,必须带有坐标信息,并经市地理信息系统中心入库;
(2)项目用地总范围和设施农用地范围应分别对应宗地图编号,各设施农用地范围线应一图一号,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需分别划出范围红线,同时在项目用地宗地图内分别标注清楚;
(3)项目用地宗地图成图要求:叠加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及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需包含项目用地总范围红线及设施农用地范围红线,如涉及多块设施农用地,则在图纸空白处列表注明分别对应的设施农用地宗地图编号;
6.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登记资料;
8.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强化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与监管
市镇两级农业部门、海洋和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村集体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一)强化审核监管。
1.农业部门应结合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各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合理选址安排农业园区内的设施农用地;指导编制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并指导镇区核定项目占用耕地的地力等级,就项目设施建设和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土地使用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督促设施农业按方案实施建设,加强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主要针对设施农业工程措施的备案工作。对于需要复垦的耕地,镇区农业部门指导土地使用者做好地力培育方案和投资概算,镇区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地力培育工作。市级农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按规定进行耕地质量验收。
2.国土部门结合农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需求和选址,指导各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落实;重点对设施用地选址的土地规划和现状利用、用地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设施农用地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在协议终止后,经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督促仍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以处以罚款。
3.海洋和渔业部门对水产养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进行指导,并对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设施农业按方案实施建设,加强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主要针对水产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工程措施的备案工作。
4.林业部门对设施建设涉及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5.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第三方和管理者,应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将设施用地相关材料报备,应保证三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中包含复垦内容,并负责监督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是否农地农用、有无变相搞非农建设;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时复垦土地,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二)加强巡查和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不给设施农用地非法改变用途留下可乘之机。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在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行动中,要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未经审核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对其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对于已经审核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
(三)形成考核机制。
市、镇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政策宣传。
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应将土地使用者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和由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管理方)、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三方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及海洋与渔业局应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对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应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经备案核实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规范合理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农业规模化健康发展。
五、补充说明
本通知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与国家、省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通知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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