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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来源:互联网2016-07-28 17:35:08

随着土地流转更加规范有序,适度规模经营也不断提速。2015年底,四川省农地规模以上(30亩以上)流转1067.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5.9%,带动农民户均增收1000元左右。以下是关于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四川省规模以上农地流转1067.5万亩

带动农民户均增收1000元左右

2014年,四川省开全国先河,在新一轮农业农村改革中明确“主攻方向”,其中放活土地经营权是重点。随后,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经营权流转在全省如雨后春笋般铺开。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之外,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流转新形式也在各地成功试水。流转速度加快,风险防范难度也增大。为此,我省先后出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对农户流转土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各地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创新,眉山彭山区实施委托流转“土地信托”模式,建立区乡村三级服务机构对土地进行收储、整合、流转机制,真正实现“零风险”。

适度规模经营怎样种好地?全省各地不断探索新的路径。威远“发明”农业BOT模式(政府对业主地租部分补助,第六年达丰产标准,业主无偿移交农民或专合组织),引进金四方等公司,带动发展无花果5.3万亩,规模居全国第一;2015年7月全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现场会上,崇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的“农业共营制”模式引来各方点赞;新津散户农民则搞起“生产大统筹、服务全托管”,不流转也尝到规模经营甜头。

据统计,从2012年底到2015年底,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从无到有,共培育4万人;家庭农场发展到1.7万个;农民专合组织从2.7万个发展到5.5万个,带动40%以上农户;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8703家,位居全国前列。

二、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部署,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改革为动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

——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台账,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市(州)督促推进、县(市、区)具体实施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016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以县(市、区)为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省、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逐步增加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布局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土地互换、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各地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要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总结推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经验,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农业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市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当前对土地经营规模100亩左右的应予重点扶持,规模化种粮的地方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将小田合并成大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各地要创新丰富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当前我省探索的入股经营、托管经营、转让经营、园区经营等模式,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推广。

(五)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引导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从事种植业产前产后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一)登记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已流转的承包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目前现状、如实掌握家底。从2015年起,建立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对一次性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做好登记工作,逐级汇总上报农业厅。

(二)资格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

(三)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委托服务。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五)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五、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一)落实土地流转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从2015年起,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土地流转流入方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二)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现代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流转面积较大的经营主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有不符合产业规划经营行为的,不得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对连续撂荒承包地两年以上的,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三)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对流转土地用于规模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大扶持力度。贯彻中央农业补贴改革工作部署,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逐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助推粮食规模化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四)加大农业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政策性农村产权交易担保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优先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扎实做好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各项金融服务,重点开展农机质押、存货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并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根据中央统一安排,适时提高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尽快使小麦保险成为我省有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

六、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领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省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及省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发展环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要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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